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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诉讼案例之三:肇事逃逸,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商业险仍可免责

2023-06-05 13:39:33


导读

      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人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对此种情形予以拒赔,仅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不生效的,。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4日,被保险人张某某驾驶标的车转弯时不慎碾压行人,造成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标的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我司及驾驶员赔偿损失共计73万元。

争议焦点

投保单非投保人本人签字的情形下,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肇事逃逸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见,该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将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适用本意。之所以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得逃离现场,是因为驾驶人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醉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情形,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重要依据。

(二)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条款免责事由,仅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该规定相应减轻了以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信息提供义务,保险人对此类条款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也就是说投保人再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 

处理策略

      考虑到涉及商业险免责情况,我司经办人员及时调取了投保单,庭审中,投保人主张免责声明及投保单上的非本人签名,其对免责情形并不知情,并申请对投保人声明中的笔迹进行鉴定。,确认该签字确实非投保人书写。

      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我司仍然坚持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很可能会败诉,因此,经办人员及时改变应诉策略,通过列举《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规定,向法官表示肇事逃逸就是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反过来说,如果保险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予以承担保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保险人支持驾驶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仅影响社会导向,而且保险合同也存在无效的风险。

      最终,法官认可了我司的观点,认为虽然免责声明并非投保人书写,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属法律禁止性规定,在投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同时该商业险条款中我司对该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我司已履行完毕告知义务,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

(案例提供:中国大地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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