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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说保险之七行人被停放车辆爆胎炸伤 车辆的三者险是否赔偿

2021-02-24 09:49:50


导读:行人经过路边停放车辆时,被停放车辆爆胎炸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行人的损失由谁承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案例为你讲解。

一、案情回顾:

2012年3月某日,王先生与妻子刘某步行经江苏淮安市某花园北门对面,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厢式货车,王某夫妻遂从该车尾部绕行,准备穿过马路由花园北门去超市。此时,该车左后轮胎突然爆炸,王某夫妇躲避不及被炸伤。

受伤后两人立即被“120”送至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先生为桡骨远端骨折、左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同年6月1日出院后,王先生对伤情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王某被轮胎炸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其误工期限18- 20周,营养期限8~10周,护理期限8~10周,本次受伤王先生共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财产损失共6万元余。

后王先生夫妇就损失赔偿问题,,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

就王先生的人身损失赔偿问题,相关当事人意见不一。

被告魏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发经过无异议,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并非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公安机关亦未就涉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魏某,被告将该车临时停放在事故地点,停放位置未规划停车位。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本起事故属交通事故,且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以涉案车辆发生意外的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的“道路的范围”等理由,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事故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定性,还是应当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定性?交管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是否影响车辆保险理赔?

为了解决争议焦点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两个法律概念:什么是道路?什么是交通事故 ?

(一)道路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淮安市某区新民东路,显然符合该法有关“道路”的范围。

(二)交通事故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将“交通事故”的范围明确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原告从肇事车辆旁经过时,肇事车辆并无异常,原告无法预见到肇事车辆轮胎可能会发生爆炸致其受伤。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因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未对车辆轮胎定期进行胎检,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魏某的过错是造成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因此该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有关“交通事故”定义范围,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三)无事故认定书不影响事故定性

本案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未就本起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保险公司据此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就涉案事件是否作出交通事故的认定,。故对被告保险公司上述辩称意见,。因此做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

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作者:徐 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务部

   崔春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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