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7日6点20分左右,广东茂名一辆1路公交车在一站台靠停后便没再动了,乘客想提醒司机,却发现司机冯忠骏已经猝死在驾驶室,僵硬的右脚却保持着踩刹车的姿势。这就是茂名“最美公交司机”。
时隔两年,“茂名最美公交司机”重现网络——当然,不是冯忠骏本尊,而是他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纠纷!
冯忠骏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向其家属一次性支付了工亡赔偿金51万元。因为运输公司买了保险,所以就去找保险公司“报销”50万,但保险公司却以免责为由拒绝理赔。
于是,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旅客因疾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冯忠骏是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并不是遭受外因,因此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要赔。
,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司机冯忠骏在驾驶客车途中猝死,属于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理赔。《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第六条是关于疾病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对该条款已尽到了明确的告知和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不生效。
另外,该条款关于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与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是相矛盾的。因此,保险公司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主张冯忠骏因病亡故属于免责范围的抗辩理由,,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运输公司50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两个保险,一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附加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理解有困难的,请自动脑补车损险与玻璃单独损失险的关系。)
关于主险和附加险的关系,我们以前说过,附加险没有提到的事情,以主险说的为准;但涉及到免责条款的,要看该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生效。
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里没有说免责情形,以承运人险的约定为准,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运输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因此这个免责条款对运输公司不生效。
今天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运输公司为乘客投保责任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左手赔给乘客,右手找保险公司索赔。而且,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35条的规定,客运公司是应当为旅客提供承运人责任险的。
最后留个悬念:我们平常坐大巴买车票的时候,通常会被问要不要买保险,那么我们到底要不要买呢?
答案明天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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