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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被甩出车外遭本车碰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

2023-06-05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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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邵×诉贾×、杨×、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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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要点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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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邵×。

被告:贾×。

被告:杨×。

被告: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

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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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邵×系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的司机,2013年1月14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与李魏路交叉路口,邵×驾驶所有人为骏马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A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贾×驾驶所有人为杨×的中型普通客车B由西向东行驶,A车前部与B车左侧相撞,撞击后邵×从自己驾驶的车辆中被甩出,之后又与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二次接触,导致其严重受伤。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邵×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贾×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贾×驾驶的B车登记在杨×名下。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含不计免赔)。邵×所驾驶的A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


庭审中,贾×陈述其系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娜多姿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对此娜多姿公司予以否认。


原告邵×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郑××诉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年第7期),其在第一次撞击之后被甩出本车并与本车发生二次接触,相对本车来说应当是第三人,故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作为本车的保险人应当在所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辩称:邵×作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法定和约定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故不同意对邵×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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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保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共计十二万零七百三十一元;二、被告人保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四万四千三百五十九元三角一分;三、被告贾×赔偿原告邵×鉴定费一千二百元;四、驳回原告邵×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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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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