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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机动车驾驶人不合理离开事故现场致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案

2021-05-03 08:39:08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虽然委托他人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但如果车辆驾驶人对于离开事故现场的原因缺少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或者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离开现场具有更强的理由,实系情势所迫并具有正当性,从而导致车辆驾驶人是否存有饮酒驾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因素无法查清认定的,则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主张免责。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苏KXH155号轿车沿S3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殷某驾驶的苏K1Q20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殷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殷某与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某、殷某一、殷某二分别系殷某的妻子、女儿、儿子。苏KXH155号轿车车主为涂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涂某垫付赔偿款92877.06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74587.42元。、涂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认为

       ,,双方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据该公司商业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故该条款应当被理解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和“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两种情况同时具备时保险公司才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张某离开事故现场,但是被保险人涂某在发生事故后留在现场处理事故积极救助伤者,故对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不负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遂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赵某、殷某一、殷某二赔偿款499206元;二、赵某、殷某一、殷某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涂正荣92877元;三、赵某、殷某一、殷某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紫金保险公司74587.42元。

二审认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驾驶人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等禁驾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承担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依据。如果允许驾驶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也违反保险法中关于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只有行为人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离开现场可能受到人身伤害或其它特殊原因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时,才能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张某在诉讼中并未提交其被殴打或面临殴打的实际危险或其它特殊事由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扬州中院遂作出判决:一、、第三项和诉讼费承担部分;二、;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殷某一、殷某二120500元;四、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殷某一、殷某二378706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若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不及时投案,尤其是离开事故现场并不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时,则应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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