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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投保人盖章,能否证明保险公司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2022-03-08 13:37:20

如果你是条船,漂泊就是你的命运,可别靠岸。by 北岛

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的盖章行为,如果没有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能否确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现对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如下,并选取部分案例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1.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

2.《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3.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4.

,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二、相关案例

实务中如果投保单或投保人声明上仅有投保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或其他手写字体),主要有两种裁判态度:

(一)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单和投保人声明上仅有投保人盖章,而没有负责人签名,不能作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21号

裁判观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上诉人对其提交的格式条款中关于对其免责的条款给被上诉人要进行明确的提示说明,现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对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对其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在投保单上盖章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依据不足,上诉人应承担本案保险责任。


——李月洪与胡继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518号

裁判观点:一审认为,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庭后补充提交的投保单,其本身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且该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的公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自然人的署名,因此上述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维持原判。


——郑遵岭与段平亮、宋自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429民初946号

裁判观点:一审认为,本案中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合同,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提交的投保单只加盖了曲周县金万通汽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的日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或者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二)投保单位在保险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盖章,可以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上海森钢物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通达工艺绣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嘉盐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观点:被告平湖通达公司、港区安泰公司、龙游宏泰公司均表示其虽在责任免除说明书上盖章,但并不表示保险公司已就此免责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将该免责条款在责任免除说明书上载明,且被告平湖通达公司、港区安泰公司、龙游宏泰公司确在其上盖章,该三被告应充分了解到其盖章的后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故应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进行告知说明


总结

我更加支持第一种观点。实务中保险公司经常拿很多份投保单或申明去投保单位批量盖章,有些还是先盖章后出单,很难认为投保人已经充分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的盖章行为,其实更多仅是对签订保险合同的确认,其仅有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非认可或确认免责条款。也有一种说法认为,投保人申明本身就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预先写入合同的内容,其本身即为格式条款的一部分,而不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后投保人所做的申明。因此,仅有投保人盖章而无签字,并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已经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ps:就这个问题向一个律师请教过,他认为仅有盖章不影响免责条款的效力,但可以抗辩,保险合同是不完整的合同,合同效力欠缺。这对我也是个蛮新奇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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