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险业务联盟

交强险中的“受害者”与商业险“第三者”区分

2022-03-16 16:01:37

交强险中的“受害者”与商业险“第三者”区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由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配合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障,因此有必要认真审视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异同。 

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对第三者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一、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二、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表明上看,这些第三者定义本身就有较大区别,其实实际上表述是一致的,因为投保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然当事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区别主要是:首先,致害原因不同。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主要是因交通事故受害为主,对道路以外地方发生的事故受害予以参照适;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意外事故,即不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还包括非交通事故的意外事件等等。其次,是所包含主体存在一定差异。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遭受被保险车辆侵害的非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当然包含保险人;而第三者责任险天然排除了合同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保障对象,因此受害人包括保险人,而第三者不包括保险人,这是区别之二。

简而言之,交强险的受害人是交通肇事侵权中的第三者,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这才是本质的区别之所在。


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余律师:18130013559          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责申明

本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南京车险业务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