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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分”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2021-10-08 08:24:14


近日,萍乡市审理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处于超分状态为由拒绝赔偿。

2017年2月,钟某驾驶小型轿车超车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萍乡市交警大队认定钟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钟某支付了部分理赔款,同时要求平安财保某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交强险以外的理赔款。故死者家属黄某等四人对钟某及平安财保某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平安财保某分公司依法支付理赔款。


庭审中,平安财保某分公司辩称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钟某的驾驶证处于超分状态,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钟某没有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判决后因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全部执行完毕。


文:郑南茜

审稿:聂婷

编辑:戴婉露

图片来源于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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