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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022-08-04 11:22:10





撰文丨张文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来源丨CEO法律内参(ID : ceoflnc)

 


1

法律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而《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前提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这就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可能并不一定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导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冲突。

 

,,。”

 

 

2

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对山东高院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基于该答复可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

律师看法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应当构成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如双方关系符合这一特征,就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尤其是在双方之前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更没有理由因为劳动者年龄变化而否认这一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其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进行了界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2015年9月30日



3)根据现有部分判例可知,。由于参考案例数量较少,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这就就是苏州中院的统一观点,但至少说明苏州中院部分法官还是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

 

【参考案例】太仓市宝欣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李才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       号】(2017)苏05民终8427号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27

【合  议  庭】祝春雄、蔡燕芳、林李金

【判决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理解为权利性规范,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均不选择终止,双方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并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参考案例】王庆云与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       号】(2017)苏05民终7144号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1

【合议庭】徐辉、王小丰、施伟

【判决摘要】

王庆云入职美之怡物业公司工作时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及劳动者资格,因王庆云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美之怡物业公司亦未提供王庆云可以享受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据,、美之怡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孔瑞与上海吉晨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吉爱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       号】(2017)苏05民终3356号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26

【合  议  庭】王小丰、徐辉、施伟

【判决摘要】

孔瑞虽于2013年3月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之后孔瑞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并判令孔瑞与昆山吉爱分公司之间自2013年3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作者:  张文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专注股权投资、劳动争议、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可致电1801328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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