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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地产集团被责令改正 作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披露年报

2024-04-15 11:46:26

经查,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江西新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江西新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力悦(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新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103.HK)创办于2010年,历经十余年不懈发展,已从区域龙头企业晋升全国30强房企。在战略布局上,新力控股聚焦江西、长三角、大湾区、中西部核心城市以及中国其他区域的潜力城市,成功进驻50+城市。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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