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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钱款,被判刑了!(附判决书)

2022-05-05 15: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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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劳动者收客户钱,坑了公司,居然被判刑了?!……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6刑初292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被告人凌某入职佛山市庆丰豹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豹虎公司),任售后服务顾问,负责接待客户维修、保养车辆。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凌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直接收取客户维修保养费后,让负责维修、保养的同事按照原工单进行维修保养,再通过修改维修工单减少维修保养项目,与豹虎公司结算;若客户需要报保险,则其通过修改其他车辆维修信息,让公司出具发票给保险公司帮客户理赔。凌某以上述方式侵占豹虎公司的维修保养费,合计人民币130986元。


2016年7月,凌某向豹虎公司退赔人民币3004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略)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凌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3.被告人自行来到受害单位供述在职期间私自收受客户钱的事实,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4.被告人凌某之所以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对自己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追悔莫及。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凌某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12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凌某自行到其曾任职的被害单位豹虎公司,就本案涉案事实,讲明其工作期间收客户钱款的经过,公司报警,之后警察来将被告人凌某带回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任职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职务侵占罪,。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钟×

人民陪审员  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小编后记


《劳动法》第三条有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遵章守纪、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不良现象,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劳动者应当遵守自己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自觉抵制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风气,更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其他人也拿好处费或者认为自己只收了很少的钱财,而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不论金额大小,主动或被动,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将被一票否决。否则,区区蝇头小利,也许就成为了糖衣炮弹,轻则失去工作,重则失去自由。在诱惑面前,想一想是否和工作有关联、是否正当,避免因小失大。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规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


(2017)京0114民初11750号判决书记载过一起劳动者收受百元红包被辞退的案例,小编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员工职责权限、受贿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同时保留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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