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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相撞部分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案件的处理

2022-05-14 14: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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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4日13时30分,被告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零陵区石岩头镇往珠山方向行驶,途径石岩头镇某村路段时,与原告鲁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刮撞,同时,被告唐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从珠山镇往石岩头镇方向行驶时,发现前方紧急情况紧急刹车停车占道,致使原告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被告蒋某所驾驶车辆相刮撞后,摩托车反弹再与被告唐某驾驶的车辆相刮撞,造成三车受损、鲁某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鲁某和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被告唐某所驾驶车辆登记车主并非唐某,且事故发生时该车未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广西某医院住院治疗43天,其伤势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1 8118.67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5184.36元;

二、被告蒋某赔偿原告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863.84元;

三、被告唐某赔偿原告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918.3元;

四、驳回原告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故对原告要求由肇事车辆湘M71XXX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被告唐某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范围内和伤残赔偿金项下110,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鲁某、被告蒋某、唐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可另行向被告唐某行使追偿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就本次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被告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鲁某和被告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唐某抗辩称在该事故中其没有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合三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来看,原告的损失由被告蒋某承担其中的50%,由被告唐某承担其中的30%,原告自行承担其中的20%为宜。经核定,原告鲁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4 911.63元,医疗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支付10 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支付原告鲁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左侧第3、4、5肋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5 184.36元。原告其余的损失29 727.67元,由被告蒋某承担50%,即14 863.84元,扣除被告蒋某已经给付原告的4000元,被告蒋某还应再给付原告10 863.84元;由被告唐某承担30%,即8918.3元;由原告自己承担20%,即5945.53元。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争执的焦点有两个。
第一个焦点:登记车主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时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虽然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郑某,但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辗转多人之手最后由被告唐某购得,只是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唐某作为最后一位受让人此时实际取得了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和运营支配利益,且该车的交强险也已过期,车主在事故发生时并非投保义务人,对该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故在本案中由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更为适宜。
第二个焦点:多方事故部分主体未购买交强险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各机动车按照各自的过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唐某所驾驶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应由被告唐某与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事故各方按照各自的过程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广覆性和公益性,法律也据此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故本案中,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付,使原告的损失尽早得到充分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可另行向被告唐某行使追偿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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