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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被忽悠、挂靠被强制,车主如何解套?

2022-05-11 10:40:20

买车被忽悠、挂靠被强制,陷入此类麻烦之中的货车司机应当不在少数。新买的货车稀里糊涂(或者根本不知情)就“被挂靠”了,行驶证和营运证都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一个自己根本不了解的公司(多为物流公司、商贸公司)。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第二年年审将近,有人打电话自称XX物流公司或XX商贸公司(行驶证上“所有人”)的工作人员,除要求支付加价后的保险费外,还有管理费、年审费、运营证费、环保费、风险金、入网费、学习费、预收款……总之,各种你想不到的名目,且价格逐年飙升。

实际情况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有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见,这三条里对经营者身份并未设准入限制,没说只有公司可以从事货运经营,个人就不可以。

作为吃瓜群众,你可能会想:挂靠公司如此剥削,按理说,那些实际买车人知道受欺骗后,开着车子直接跑路,将车辆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就得了。但,真有这么简单?

此时,车辆无法办理转出手续,这正是挂靠公司的杀手锏。因为行驶证和运营证上都是挂靠公司的名字,甚至当初为了能够顺利挂靠,购车发票上注明的也不是实际买车人的名字,而是挂靠公司,不交钱就不给年审、不给买保险、扣证照、扣车、扣车牌……即便报警,实际买车人也因为难以证明货车是自己的,警察来了也帮不上忙。甚至,此类挂靠公司多是“皮包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根本就找不到人。

在为车主的窘境感叹和无奈的同时,您是否考虑过如何解套?别急,律师有办法,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诉讼操作过程中一般会有以下几个障碍:

1、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挂靠公司(可能串通销售商)在设计这一套忽悠手段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实际买车人使用包括起诉在内的对抗手段,,挂靠公司会在答辩时毫不犹豫地称“我公司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双方不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因为挂靠公司有证据:行驶证和运营证上都是挂靠公司的名字,(甚至当初为了能够顺利挂靠)购车发票上注明的也是挂靠公司。然而,正因为此类纠纷存在这样的特征,,并不仅仅是通过上述书证,最根本、最核心的证据是银行流水或转账凭证——谁出资。

2、没有签订挂靠合同,如何证明存在挂靠经营关系?

基于非自愿或销售人员灌输的错误认识,实际买车人起初并不知道车辆挂靠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挂靠公司也不担心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控制不了实际买车人,相反,挂靠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约束挂靠公司的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挂靠协议。但是,通过行驶证、挂靠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与挂靠公司工作人员对话录音等,证明实际买车人与挂靠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关系。

3、起诉判决解除挂靠经营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实际买车人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就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户到自己名下,自此便不再受挂靠公司的要挟和欺负了。





作者介绍

 

李凡,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11工程),获法律硕士学位。

曾在广东省某检察机关工作多年,历任侦查监督科科员、公诉科科员,期间办理批捕、公诉各类刑事案件三百余件,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转为执业律师后,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以及代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共计达一百余件。

先后担任湖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监利县某文化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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