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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扣12分是否丧失有效驾驶资格?|燃灯者

2022-07-03 07: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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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扣12分是否丧失有效驾驶资格?|燃灯者

驾照扣满12分后开车等于“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本期小编为您分享两个认定不同的案例。

第一个案件,,认为丧失有效驾驶资格并不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扣留、吊销或注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为必要前提。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驾驶员被扣分达12分时,就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上路,应认定其已经丧失有效驾驶资格。其裁判的价值取向上,一是,有助于强化投保人的守法意识,维护民事责任制度对不法行为的遏制和预防功能。将被保险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认定为“不具有有效驾驶资格”,从根本上可以避免责任保险制度沦为人们违法违规的保护工具。二是,有助于保险合同背后关联的面临同样危险之团体内部的利益均衡。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丧失驾驶机动车上路资格的被保险人仍给予保险赔偿,将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提升,而相应的成本将由所有的投保人分担,对面临同样危险之囝体内部遵循交通规则的其他投保人而言,并不公平。三是有助于发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认定“超分不具有有效驾驶资格”有助于敦促人们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投保人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意识,避免违规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威胁。

第二个案件,,主要包括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欺诈、故意行为、行为、犯罪行为等方面,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法定免责,不能认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事由。保险条款中载明,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免责。从该条约定的内容看,首先未明确列明机动车驾驶人被累计扣分12分为免责事由;其次,保险条款中未对“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再进一步作出解释或约定;再者,没有证据证明施金辉得到过关于其驾驶证被扣分超过限度的明确通知。据此认为,保险条款中载明的“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情形属于约定不明,不能免除或减轻保险人对相关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并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索引】

案号:(2009)虹民二()初字第1193

案号:(2010)沪二中民六()终字第18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

【一审查明的事实】

1、虹宝公司于200854日为LS0121XX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等。其中,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0855日至200954日。2008514日,经虹宝公司申请,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投保车辆由牌号为LS0121XX更改为沪B545XX。之后,虹宝公司按约缴纳保费。

2、虹宝公司驾驶员张乙于2008826日驾驶投保车辆在昆山市开发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08)003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乙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4分、车辆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过错,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20081024日,,。,该院于2009410(2008)昆民一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责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等人11万元,(实际车主)柴某某赔偿王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99,279元,虹宝公司对柴某某负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等。

3、虹宝公司驾驶员张乙的驾驶证已于2008729日累计记分达14分。

4、涉案保险合同所附太平洋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载明,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等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审裁判】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虹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虹宝公司是否具有无有效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太平洋保险公司据此可否拒绝赔偿。虹宝公司驾驶员张乙持记分达到14分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本案中虹宝公司驾驶员张乙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处以刑罚,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能否免除;虹宝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目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并确保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和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除”中笼统地规定了“犯罪行为”,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根据保监复(1999)168号《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在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含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各个条款的具体内容,作符合逻辑的、公平的解释,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虹宝公司诉请系其驾驶员因交通肇事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如保险公司免赔,则将肇事者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了应受救济的第三者,这与保险责任分担原则相违背,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相违背,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金额,虹宝公司在投保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条款,赔偿险额为100万元,虹宝公司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核定载重量:15,550Kg,实际载重量:30,540Kg)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沪B545XX重型自卸货车,按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条款(2007)》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据此,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虹宝公司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虹宝公司保险理赔款451,151.10元。

【二审诉辩意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发生事故时虹宝公司驾驶员张乙并不具有有效驾驶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4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是错误的。2、本案是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赔偿,虹宝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尚未对外赔付,其未有任何损失,应无权索赔。

被上诉人虹宝公司答辩称:1、驾驶员张乙驾驶证是在2008729日累计记分达14分,而事故是在2008826日发生,中间只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差。驾驶员当时并未知晓其驾驶证累计记分已达14分。故本案中不能基于驾驶证超分而认定我方驾驶员无驾驶资格。2、实际车主柴某某已经赔付了11.7万,也意味着被上诉人已经赔付了。对于未赔付的部分,因被上诉人无力偿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第三者。被上诉人积极索赔,否则购买该份保险也无意义。

【二审认定的事实】

。:1、沪B545XX重型自卸车系实际车主柴某某挂靠在虹宝公司名下运营。2、截止2009410日,实际车主柴某某赔付给第三者人民币1.5万元。3200973日实际车主柴某某赔付给第三者人民币10万元。以上事实,(2008)昆民一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及虹宝公司提供的200973日收条为证。虹宝公司提交的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预付金收款凭证,并不能证明该金额系全部给付给第三者,且与(2008)昆民一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已经赔付给第三者的金额人民币1.5万元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裁判】

:虹宝公司就其名下沪B545XX重型自卸货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之间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受保险合同所附太平洋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束。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虹宝公司驾驶员事发时是否具有有效驾驶资格。虹宝公司驾驶员张乙驾驶证在2008729日记分已经达到14分。,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涉案驾驶员张乙事发时基于驾驶证超分已经不具备有效驾驶资格。况且,、,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而丧失有效驾驶资格并不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扣留、吊销或注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为必要前提。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驾驶员被扣分达12分时,就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上路,应认定其已经丧失有效驾驶资格。故虹宝公司已经具备涉案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三款所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虹宝公司是否已经对外赔付,如未赔付,能否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经庭审质证,本案实际车主柴某某对第三者实际共赔付11.5万元,基于虹宝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仅能视为虹宝公司对外赔付了11.5万元,而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在被保险人未实际赔付前,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故虹宝公司仅能就视为其已经赔付的11.5万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即使是已经赔付第三者的11.5万元,保险公司亦可基于虹宝公司驾驶员驾驶证记分已达14分而免除责任。此外,上诉人当庭表示愿意向受害者家属一方补偿人民币5万元,于法不悖,可以准许。

综上,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第二十八条、、()》第一条、()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2009)虹民二()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二、对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陆英、施凯心、施凯中、张汉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索引】

案号:(2012)启商初字第0192

案号:(2012)通中商终字第0274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被累计扣分12分是否属于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问题。本院认为,免责事由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主要包括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欺诈、故意行为、行为、犯罪行为等方面,本案所涉的驾驶证被累计扣分12分并不在上述情形之列。此外,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法定免责。综上,机动车驾驶人被累计扣分12分的情形,尚不能认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事由。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被累计扣分12分是否属于约定免责事由问题。约定免责事由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累计扣12分有无在案涉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为免责事由是判断该问题的关键。案涉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载明,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免责。从该条约定的内容看,首先未明确列明机动车驾驶人被累计扣分12分为免责事由;其次,对于“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应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未再进一步作出解释或约定,两者之间的含义是否存在重合与区别界定不清。再者,,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本案中,施金辉虽记分达12分,,其持有的交通违章记分卡中也没有相关的扣分记录;虽然双方对太仓市、200915日、924日合计扣12分的四张处罚单中施金辉的签字均无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施金辉得到过关于其驾驶证被扣分超过限度的明确通知。综上所述,保险条款中载明的“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情形属于约定不明,据此,不能免除或减轻保险人对相关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关于人寿启东支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主要体现的是保险人的意志,应由保险人作出说明。,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人寿启东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虽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栏及声明书盖有投保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但仅有该证据并不足以认定人寿启东支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人寿启东支公司还应提交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证据,然而其未能提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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