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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1-11-13 07:32:41


网约车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用APP约车软件约车的人也是大有人在。可以说,网约车一投入市场就受到极大的关注,其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悄悄地改变了很多人的打车习惯,同时很多私家车主也注册成为网约车,在工作之余还能赚点外快。随着各地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出台,网约车也逐渐确立了合法地位。



不过,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大家在享受网约车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一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在交通事故理赔方面,网约车的车主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吗?受法律保护吗?



2016年6月15日,程某骑着电动车沿着朝阳区朝外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经过第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开车撞伤程某的是私家车主钱某。


经了解,钱某为某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钱某当时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后朝阳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网约车司机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程某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钱某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钱某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未果。而钱某为程某垫付了近3万元医疗费后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程某出院后,在与钱某应当赔偿多少钱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2月24日,程某将钱某、网络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各方赔偿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元。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系网约车,钱某改变私家车用途,用于经营,未通知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那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钱某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首先,分析一下私家车改为网约车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立法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如果将网约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网约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这显然也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条中可以看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免责事由,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


其次再分析一下私家车改为网约车是否属于商业险理赔范围?      

根据:“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因钱某将车辆使用性质由家用变成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为投保人的钱某就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因钱某根本就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支持了其他部分诉讼请求。而商业保险这部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只能由钱某自己承担。


对车辆进行了投保本是好事,是对自己、对家人、甚至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表现。可如果不好好利用保险的优势,不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不履行投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极有可能得不到相应的保险理赔。因此,虽然投保很重要,但及时履行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可能更重要


关于作者


律师

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富厚东元私人财富管理团队 

主讲律师

富厚学苑   认证讲师

北京广播电台《楼市好声音》

特邀嘉宾律师

《汽车与安全》杂志社  特邀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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