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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引入强制保险,是否“抓错药方”?偏离了安全根本宗旨

2022-02-22 15:31:36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可自行求助检索词条解释),人们对其它层次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九大报告定调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于特种设备领域,最能够体现的是社会对安全出行的基本需求,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与安全监管水平不对等,于是乎近些年来“电梯责任保险”成为显性话题。电梯保险是否可以算得上一种电梯安全监管创新机制,我们姑且不谈。但是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试点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冷落,很多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相关产品有价无市、束之高阁已成实情,不得不引起有关方对在特种设备领域引入保险制度是否适用性问题的思考。


特种设备保险,从本质上看,之所以能够降低风险,是拿一些投保人的钱去救助那些因过失或突发事故而受损的受害人。特种设备强制险制度之所以能够及时赔付受害人,降低企业的风险,实际上发挥的是投保企业之间的团结互助精神的结果,是投保企业资金合作共同抵御社会风险的结果,当然这种合作是通过保险公司被组织、加强和制度化、法律化,保险公司的存在为这种合作的持续发展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一点体现出了其存在的价值。《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则的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展。”可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使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失”才是制定该法律的宗旨。

但是,在其后的条款中又提及“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的赔付能力大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其中所提及的“提高赔付能力”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和“预防事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这种赔付能力只是对损失的一种及时到位和有保障的赔偿能力,不会把这种能力运用到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上,也不会把这些钱用到特种设备的维修和管理上。

无论是政府买单还是企业卖单,实际上,面对因特种设备引发的重大事故,都是一种社会救助行为,政府的钱也是广大人民的劳动所得,不同就在于是少部分拥有特种设备的人在救助还是政府替广大人民群众在救助。这种救助同以往的救助相比,还不能替那些有重大过错的企业担责,因为特种设备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已经把那些特种设备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操作人员无相应有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特种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的,这些情形都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而针对这些情形的受害人的赔偿,特种设备强制保险制度是无能为力的,而且这种保险制度还会有最高额限制,也不会对受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以,这种拿大多数拥有特种设备安全系数比较高的企业来为少数事故企业担责的制度,同政府出面进行救助来说,其赔付范围和赔付能力都是有限的。

种设备强制保险制度的制定目的并不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民的受害风险,而是一种特种设备造成事故后的处理机制。这种机制解决的问题不是预防,而是确定和转移风险的承担主体。所以,特种设备强制保险制度是一种损害赔偿风险的转移制度。

最后,小编认为需要提醒的是:任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考虑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而这样的赔付风险转移制度,出发点并不是预防和减少人民受损害的风险,而是如何分担责任和风险,人民关注和关心的是不要再让特种设备再次无情地吞噬无辜群众的生命,而不是由随赔偿或者赔偿是否及时以及赔偿多少问题。

保险不是万能的,更不能以其事后补偿机制为托词让“孔方兄”染指栩栩如生的生命!


后记:本文内容不是十分完善,思路可能存在跳跃性,小编希望能够以此引起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以不负点开本文花费的流量成本。


附:推行电梯保险小常识

电梯保险主要分为一个主险和四个副险,主险是乘梯人安全责任险(即第三责任险)。副险是职业责任险,它涵盖了乘梯人和其他四个责任主体,即物管人员、维保人员、检验人员和安装人员。,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随后,全国范围内多地相继实施“电梯安全监督办法”中,也将电梯安全责任险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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