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提到,最近一个月有30%的事故是违规停车上下乘客,导致单车、电动车撞击车门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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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驾驶员,你们可知道,停车乘客开门发生事故谁的责任?
案例1:
2017年12月6日9时30分许,刘某驾驶粤BD08XX号小型轿车,沿南山区海天一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百度大厦路段,靠路边临时停车开车门时,车门边缘与同方向行驶由郑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判定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启车门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有些司机大佬看到这里便会觉得:是乘客开门又不是我开门,有责任也是乘客的责任不是我的责任啊!
错!
错!!
错!!!
乘客下车开车门如果造成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案例2:
2015年11月17日12时25分许,驾驶员莫某驾驶车牌号为浙C1GXXX的小客车沿上海市三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进市光路东约50米处的非机动车道停车时,后排左侧乘客张某为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适遇受害人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经过上述小客车左后车门时,受害人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后受害人黄某抢救无效身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莫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死者家属状告:
2016年2月,黄某亲属李某、黄小某,请求判令确认本案事故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物损费等各项共计逾百万元,该损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全部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莫某各负50%责任,且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2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不排除悬挂车牌为“浙C1GXXX”的小型轿车乘员开左侧车门时与悬挂车牌为“Z221XXX”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身体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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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莫某、张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数个侵权人存在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关于莫某、张某的责任大小的问题。
莫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于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行驶和停靠状态下均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同乘人下车时机的选择上驾驶人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在本案中莫某的过错更大,莫某(驾驶员)承担70%的责任,由张某(乘客)承担30%的责任。
各位驾驶员,看明白了吗?
乘客下车开门造成事故驾驶员是需要负相应责任的!
因此乘客下车前请务必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
分公司亦制定了标签提醒乘客开门注意来车~
各位司机大佬下次回场检后如果发现车上没贴记得叫车队人员帮你贴好哦~
最后,如果你们不知道该如何开车门的话请点击停车“落客” 专项培训重温一下~
祝各位驾驶员 车轮一滚,财源滚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