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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主的朋友们!交管局颁布新规,不想罚钱就麻利儿看看吧!

2022-08-06 10:02:27


公布了修订版的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新规自8月15日起实施

旧版本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私了”

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等3种情形

先挪车后报警

根据新规,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等7种情形之一,需要立刻报警。

另外,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等3种情形之一,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增加了“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驾驶人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一规定。

未按规自行撤离现场致拥堵

将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新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无信号灯路口要礼让行人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新规更加细化。其中,旧版规定只是简要列举了有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等8种情形的一方将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这8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将负同等责任。

在一些常见的剐蹭和人车碰撞事故的责任判定上,新规在事故简易处理的实际操作上参考价值更强。另外,新规也明确: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司机也要担全责。

来----上干货


不想罚钱、扣分的麻利儿看看!

(一)360度高清监控摄像头

作用:抓拍实线变道、违停、闯禁、占用专用车道、逆行等违法行为。

(二)高清电子警察摄像头

作用:抓拍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实线变道等违法行为。

1.抓拍闯红灯电子警察

这种摄像头在各路口最常见,主要用途是用来抓拍闯红灯、压线、逆行、不按规定导向车道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而且你是感觉不到它在工作的。

2.抓拍闯禁行电子警察

在特定路段安装的和抓拍闯红灯电子警察一样的设备。

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3分 罚款200元。

3.抓拍压实线电子警察

顾名思义,这类摄像头一般安装在路口和抓拍闯红灯电子警察共杆安装,全名叫枪球联动违法抓拍电子警察系统。

602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罚款100元。

4.抓拍闯公交车道电子警察

1019: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罚款100元。

(三)卡口电子抓拍摄像头

作用:查处假牌套牌车辆、未年检车辆、“营改非”大客车、非法营运“黑车”等违法行为。

这类摄像头一般安装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路段上,用来抓拍超速等行为,而且它进行的是正面抓拍,可以清晰的看到人脸。

1223: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扣2分,罚款100元。

1244: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扣2分,罚款50元。

6011: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六种掉头方式不违规

以下六种最常见的掉头方式中

第一种和第六种最容易犯错

大家平时一定要牢记

以免造成违规扣分哦!

第一种情况,也是最应该记住的常识:斑马线处是不能掉头的!即使是绿灯,如果把车子停在斑马线上,也是不允许的。按规矩来说,需要越过斑马线掉头。

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按照红绿灯的指示掉头即可!但如果在红灯时越过停止线掉头,则要按闯红灯处罚,扣6分!

第三种情况,在路边有明确禁止左转或者右转的地方,是不可以掉头的



第四种就是遇到黄色网格线时掉头。黄色网格线代表此区域不允许停车,并不是说不能掉头,但是如果绿灯快结束时掉头,灯变成红灯时,你的车还停在这个区域,那就属于违法了。


第五种情况,就是当路口的车子停止线和斑马线之间是虚线时,这个时候车子可以掉头。但是要注意行人。

第六种特别值得注意,就是当路上只有一个直行的指示标时,也就是说只有一条白色的直行线时,此条车道是不允许掉头的。


这样停车分分钟被罚200扣3分

下面这几个地方是不能停车的

否则,罚款、扣分!

不过只要你弄明白了这些禁停标志标线

估计停车就会很顺利了

(一)分清禁停和临停标志

这两个标志都是路边最常见的。

禁停: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

临停:“禁止长时停车”。至于多长时间?只能说江湖默认3-5分钟,越快越安全。

(二)注意黄色禁停和临停标线

通常我们停靠路边,要特别小心路边是否划有黄色标线。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禁停(实线)的,一种是临停(近似虚线)的。

(三)黄色网格线禁止停车

黄色网格线禁止一切停车!因为网格线边上基本都是容易造成交通堵塞的路口或者重要单位的出入口。

此外,还有以下3种情况也需要注意,否则也有可能吃罚单。

(一)交通法规定这些地方绝对不能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一律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也不得停车。

(二)不按顺行方向停车算违停的机动车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按顺行方向停放的,交警可处以相应罚款。

(三)交警警告后不及时驶离

有时临停,我们只是在后座随便留了个人,自己就跑去办事了,结果导致在被交警劝离后不能及时驶离。交警在这样劝离无效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就会开罚单了。所以,当交警要求马上离开时,最好立即响应,不要用各种理由搪塞。

关于交通罚款滞纳金这些事必须要知道

(一)什么是交通罚款滞纳金?

交通罚款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缴纳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金额一定的百分比。简单地说,交通罚款超过期限,每天要交一定比例的罚款。

(二)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三)交警警告后不及时驶离

有时临停,我们只是在后座随便留了个人,自己就跑去办事了,结果导致在被交警劝离后不能及时驶离。交警在这样劝离无效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就会开罚单了。所以,当交警要求马上离开时,最好立即响应,不要用各种理由搪塞。

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此前,,但省内异地申领驾驶证,仍需提交所在地居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凭证。

此次改革,、需求导向,在完善升级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放宽异地申领驾驶证条件,进一步便利群众就近、自主考试领证。

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

除了方便了考驾照的小伙伴

在交管业务办理、检车、

车辆异地转籍……

很多方便都有新变化

总而言之就是——方便啦!

快看还有哪些↓

申请材料四个减免

目前,办理交管业务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填写纸质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办理车辆业务还需要群众花钱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材料多、环节多。

新措施提出:

办理交管业务时,申请人身份证明免予复印,申请表格免手填写,车辆识别代号免费拓印,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体检证明等相关部门证明凭证实现联网后逐步免予提交。

免复印——原来需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将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身份证读取设备自动读取,由高拍仪扫描留存电子文件;暂时没有配备相关设备的,由车管所免费复印。

免填表——原来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纸质申请表格,转由窗口工作人员采集信息、打印表格,申请人只需签字确认。

免拓印——办理机动车登记需要拓印车辆识别代号,以确认车辆的合法性、唯一性。原来需要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转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减轻群众负担。

免提交——原来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部门的证明凭证,如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交强险、报废回收证明、医院体检证明等,,逐步取消提交纸质证明凭证。

18类业务一证即办

新措施提出:

补换领、审验驾驶证等18类车驾管业务,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证即办。

一证即办”:即对补换领、审验驾驶证等18类车驾管业务,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证即办。原需审核或收回的驾驶证、行驶证,通过内部信息核查,不再要求群众提交。

“一证即办”的具体业务事项如下:

实行车辆全国“通检”,优化车检程序

,推出新车六年免检、省内异地检车、放宽检验机构许可等系列改革措施,有效破解了检车难、排队长等问题。

新措施提出:

实行车辆全国“通检”——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推进车检程序优化——对6年内免检车辆,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验证交强险后,直接申领免检标志。推动检验机构开通网上预约车检服务,方便群众“随到随检”。

一是全面实现跨省异地检车。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实现全国范围“通检”。申请人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的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对6年内免检车辆,申请人可以跨省异地申领检验标志。

二是网上申领免检标志。对6年内免检车辆,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验证交强险后,直接申领免检标志,无需往返车辆管理所,无需签注行驶证,实现网上申请、邮寄送达。推行网上车检服务,推动检验机构开通互联网、手机APP、语音电话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方便群众“随到随检”。

三是提高发放检验标志效率。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先远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后抽查监督检验情况,提高检验效率、减少群众等候。对抽查监督发现违规检验问题的,一律依法追究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20项交管改革新举措

2018年第59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

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

,,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于2005年9月1日实施。,,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五条 对不存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时,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七条 适用第三条规定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八条 当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仅造成自身车辆及人员受伤,不涉及其他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为全部责任。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二)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

(四)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五)车辆遇绿灯亮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六)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七)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

(十一)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十四)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五)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十六)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十七)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十八)机动车溜车的;

(十九)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十一)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四)机动车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机动车的;

(二十五)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二十六)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二十七)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二十八)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二十九)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行人先行的;

(三十)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十一)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三十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十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三十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三十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驶入单向行驶道路的;

(三十六)机动车驾驶人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十七)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三十八)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三十九)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时未按规定避让的;

(四十)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均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一方当事人有第九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前款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九条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且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十条、十一条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六条 。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2005年8月8日《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2005年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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