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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你最好知道的保险释义

2022-07-29 12:09:39

保险也是一门科学,科学合理的投保方案是理财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投保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面对一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不明白什么意思?很可能会就吃大亏!今天我就是保险知识的搬运工,赶快学习收藏吧!



1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

 ▎释义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解析

可保风险的要件:1、非投机性;2、偶然性;3、意外性;4、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运用风险时期均衡理论审核风险的可保性,拓展了风险的可保性限制,极大地弱化了可保条件。


2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释义

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


 ▎解析

道德风险是保险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例如,某人购买了汽车保险,由于此时该人危险驾驶的成本将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因此该人驾驶时的安全意识会比没有购买保险时低,因此更容易产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此将受到损失。这就是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


3

提前给付(Accelerated Benefits)

又名:加速受益,提前赔偿


 ▎释义

这是保险中一种寿险保单附加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可在死亡前提前获取部分保金以支付医疗费用。一般来说,此类条款会出现在保单的附件条款中,若被保险人患有保单中注明的重大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将提前支付部分死亡保险金,支付比例各有不同,常见为25%-100%之间。


 ▎解析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将在原死亡保险金中扣除提前给付部分,将剩余金额支付给受益人。有些保险公司还会收取额外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支付“提前给付”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我国保险业中常见的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4

重复保险(Duplicate Insurance)

 ▎释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对于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解析

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


5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Start Time Of Insurance Liability )

 ▎释义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解析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保险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是同一概念。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从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6

强制保险(Mandatory Insurance)

又名:法定保险


 ▎释义

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解析

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其他强制保险如: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


7

保险欺诈(Insurance Fraud)

 ▎释义

保险关系的双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欺骗另一方的行为。分为投保方欺诈和保险人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


 ▎解析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表现:1、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伺机骗取保险金;2、制造假象,将无端“损失”转化成保险损失;3、超额保险;4、重复保险;5、伪造或夸大损失;6、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保险人一方欺诈表现:1、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2、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4、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8

保险期限(Insurance Period)

别名:保险期间


 ▎释义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解析

由于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具体的起讫时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目前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24小时止。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期限与一般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同,保险人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可能不在保险期限内。


9

超额保险(Excess Insurance)

 ▎释义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即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


 ▎解析

一般可将保险金额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超额保险不能得到超额赔偿。《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10

责任免除(Exempt Obligations)

 ▎释义

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相对,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解析

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1

法定免责事由(Statutory Exemptions)

 ▎释义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


 ▎解析

法定免责事由具体涉及:1、违反告知义务;2、保险欺诈;3、故意行为;4、行为;5、犯罪行为。


12

如实告知义务(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释义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


 ▎解析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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