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险业务联盟

你知道重疾购买中有哪些陷阱么?

2021-10-30 07:06:22

现在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重疾保险现在越来越成为人们投保第一个想到的对象了,但是重疾保险产品有哪些容易出现的陷阱呢?这些重疾保险的陷阱又该怎么样避免呢?港哥为您整理了一下,方便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险是什么?


重疾险又叫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在满足重大疾病定义情况下,保险公司提供一笔不收任何限制的现金,患者可以将其用在任何地方,不需要发票等其他证明。


在严重的环境污染、激烈的社会竞争、频繁的社会应酬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影响下,重症疾病正有“年轻化”的趋势:恶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罹患重大疾病的发病年龄越来越低。 


一个人得了重大疾病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短则一年、长则数年的治疗和看护;意味着巨额的医疗开支,还有的营养费和护理费;意味着自己没有了收入,照顾他的家人也成了“全职护士”挣不了钱。


所以重疾险是可以买的,或者说是必须买的,但是因为一些投保人不太懂保险,就去盲目的投保;一些无良的保险推销员,自己一知半解,只催着客户签单,让客户无端端掉入陷阱中。


那么在购买重疾保险的时候,有哪些“陷阱”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呢?


第一,买了就得病也能赔?

保险业中对“重大疾病”是有明确的界定的,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应明确自己购买的产品能够保障哪些疾病。

保险要交那么久,如果一个人真的注定要得病, 那么买了保险再得病最划算?这又是一个投保人爱落入的“重疾保险的陷阱。”实际上,如果买了保险很快就得病了,并不是“不幸中的大幸”,相反,应该是“不幸中的不幸”。

重疾险一般都有观察期,观察期是指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在一定的时间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是不赔或者只赔偿部分保额。一般说来,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在30天到1年。

同样,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家族病史或患病史,一旦确诊患重疾,也很难获得理赔。


第二,保障的疾病种类越多并不一定越好。

与其为了发病率低的重疾多交保费,不如关注能够保障轻症重疾的产品。


第三,根据不同需求决定保额。

建议,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风险高低、收入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四,先给家庭支柱投保重疾险。

中国人向来喜欢把最好的都给孩子,但是在保险这件事情上则不然。家长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不仅家庭的经济无以为继,子女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第五,并不是缴费期越短越合算。

一些保险推销员最喜欢告诉您,一次够保费最好,以后可以直接享受,很多投保人怕麻烦,也就同意了,殊不知这样再一次落入了重疾保险的“陷阱”中去了。


在解释这个重疾保险陷阱之前,需要了解一个词,叫做豁免险。


豁免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身故、残疾或重疾等),在保险期内免交主险或长期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费,而合同依然有效,其相当于给保险“上一份保险”。


所以,如果您的重疾险产品有附加豁免险,那么一次性缴清是非常不明智的,这意味着您自己浪费了附加豁免险,花更多的钱买了产品


相反,如果购买的重疾险产品没有豁免险,那么您可以按照喜好选择缴费期限。


容易陷进去的重疾险七大陷阱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需要健康体,否则需要体检,保险公司核保后会出示免责甚至拒保的意见。对您再购买其他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就没有了可能。并且对重大疾病险而言,重大疾病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读懂。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利用这一点,把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死亡险”。下面,为大家介绍重疾险七宗罪。


1

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赔偿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2

手术方式不符合现行情况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斥着类似条款,条款要求患者必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可以得到赔付,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医院检查,否则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虚假保险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以此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


4

种类虚增不全赔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


5

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岁),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6

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保险公司有时会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7

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事实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如果有,最好舍弃,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热门阅读:

  • 退保一定是亏钱的?那倒也未必!


  • 该如何应对人民币超预估的贬值?


  • 钱越放越不值钱--这就是通胀


  • 重疾中的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选哪种?




责任编辑:港哥(转载需联系,否则追究责任)

来源:网络

投稿/商务合作邮箱:42754622@qq.com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南京车险业务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