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险业务联盟

三、商业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竞合

2021-08-01 13:00:49

16.致害事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受害方在起诉民事侵权责任人的同时,起诉商业保险承保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告知受害方对商业保险的理赔另行处理。在认定赔偿责任人责任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受害人支付,或者该费用系从受害人工资中扣缴,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2)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虽未由受害人另行支付,但受害人证明其支付的服务价格中包含了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3)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赔偿责任人支付,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17.在机动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车辆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附加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受害人起诉保险人的,不受前条款限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同规定同案处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事项,但不得判令保险人在第三者商业保险的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赔偿。

 

18.第三方对受害人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致害人要求以保险理赔冲抵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南京车险业务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