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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致人伤亡,交强险是否赔偿?

2021-09-20 10:28:24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在交强险项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二条列举的几种情形,裁判者也有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依据相关交强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应当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分析如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第22条已经明确规定,驾驶人无证的、醉酒的,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用外,不承担任凭赔偿责任。

2交强险条款》是《条例》的具体操作细则,该强制保险条款合法、有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无证的、醉酒的致人损伤,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由于《交强险条款》是经《条例》授权的、,其作为交强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及受害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据此,《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除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此处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当然包括“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322条的理解,表明《条例》第22条不仅财产损失负责,人身损害亦免责,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情形仅负抢救费的垫付义务,而无更多内涵。

2007410日,[2007]77号)明确规定:“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420081、法庭版)对《条例》第22、,即:《条例》第22条仅规定保险公司对特殊情形(法定免责)下的垫付责任,无其他更多内涵。

该书第204页有专门论述,现全文转述如下:(2.特殊情形下的垫付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负赔偿责任,只负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对于其他损失也不负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5200910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安微省高院。

最高院的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6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二、交强险理赔过程中:如何理解法律发生冲突时一般的处理原则是:特殊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及立法目的。

第一,需要指出的是,一种意见认为从后法优于前法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1229日通过,自20085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31日通过,自200671日起施行。前者晚于后者施行,故应当优先适用前者。而事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1028日通过,自20045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071229日、2011422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进行了修正。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这方面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在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前。实际上我们根本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为适用这个原则的前提——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故两个法律不是同一机关指定。

第二,从法的位阶看,上位法是要优先于下位法,但这个适用原则也有一个前提——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并不否认这条规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免责事由,但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作出的。因此,不存在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二者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当指的是包含人身伤亡的广义的经济损失,而非狭义的“物质性财产损失”。这一点起初也是颇有争议,但在20091020[2009]民立他字第42号》中已经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的答复》也明确指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从立法目的看,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因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为肇事者买单,譬如无证驾驶的、醉酒驾驶,因为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及醉酒驾驶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醉驾致人伤亡属犯罪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如果这也要保险公司来负责,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者就会出现“想开车就开车,反正出了事我也没有赔偿责任”的心理,这岂不是用法律手段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的法律岂不成了恶法、纵容犯罪?

三、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与保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应该按照《交强险条款》和《交强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驾驶人无证驾驶的、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而发生交通事故,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从条文本意而言,无证驾驶的、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无证驾驶的、醉酒驾驶人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自行承担行为后果。

2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因为责任风险可以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机动车并不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而在道路上行驶,这时责任风险无法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保险公司也不应该仍旧按正常情况承保责任风险。因此,在这些特殊的情形下,应该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风险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

3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故意违法行为,故意违法致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醉酒驾驶,200910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安微省高院精神等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对交强险不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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