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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2022-04-17 12:55:39

一、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基于自身原因为被保险投保,且确实不知被保险人存在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风险的,应予以保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询问不能视为对投保人的询问,保险人不能要求投保人告知其向被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保险人如就相关事项同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要有一人如实告知的,则应视为投保人就该事项的告知义务已履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同一事项告知不一致,只要有一人的告知符合客观状况,保险人也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进行抗辩。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概括性条款,指缺乏具体内涵、外延难以界定的条款,概括性条款一般是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进行询问视为没有询问,例如,近3年内是否患有其他疾病等,并不是所有的包括有“其他”、“除此以外”等表述的条款都属于概括性条款,特别是“其他”所限定的内容较为明确的情况,例如,是否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三、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包括保险合同成立前或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或成立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适用《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实践中,关于保险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的纠纷,通常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时产生的,保险人弃权属于投保人应当主张的抗辩,投保人如以保险人存在弃权进行抗辩的,应在诉讼中提出该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四、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该款属于相对性强制规范,一方面,保险人即使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了如“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并且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的规定,也不影响该款的使用,另一方面,该款不禁止保险人作出较规定更有利于保险人的约定,从而为分散“空白期”风险提供更为周到的保障。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保险期间是固定的,保险人因预先收取了保险费导致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提前,则保险期间届满时间也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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