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是互联网时代,沟通联系的工具相比较过去多了很多,比如QQ、微信、微博、电话、短信等等都可以让人与人之间跨越地点和时间,无缝沟通,但是作为法律咨询这种带有技术性的服务,作为律师,我认为最有效的仍然是当面咨询,其他咨询方式比如微信QQ甚至电话都只能作为辅助性,甚至有时候会有误导作用。
很多当事人咨询所问的问题,在没有专业律师当面引导的情况下是不具有任何可回答性的。
如工伤类案件零零散散说一点案件事实后问律师,这个能赔偿多少钱?
如民间借贷类案件在告诉律师自己在外面借出去了一笔钱,现在对方跑路了,能不能通过法律追讨回来?
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在不告知被告的经济能力、工作环境、被告父母态度、甚至小孩意愿的情况下,反复问律师抚养权会判给谁?
这些问题在常见的法律咨询特别是电话咨询、微信咨询中最常见,这深刻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喜欢一步到位解决问题的心态。
可是法律咨询不是上街买菜,并不是除了买就是不买,只有两种答案,法律问题特别是实务问题很多时候是一种开放性的问答题,没有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作出来的回答都是不谨慎不全面的,
有的时候在诉讼或者谈判过程中,随着了解到新的信息,也会对案件走向有新的判断。
一个案件要律师轻易做出能不能赢的回答,就好比一个律师一见面就问你,你这个案件我没问基本情况,但是你觉得我应该收多少律师费一样,没有回答的意义。
如果你相信律师轻易给你的所谓胜诉或者打包票的答案,那说明本身你是一个心存侥幸者,对待案件是不理性不客观的,只是需要有人来巩固你的侥幸心理。
解答咨询的时候,应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给客户展示处理案件的多种法律方案,分析每一种法律方案操作的胜诉概率和结果走向,让客户自己做选择,根据客户的选择,再进行充分的告知,给予案件具体操作上的信心和要求客户配合上的支持,从而共同去向最好的结果努力。
为什么要当事人来律所当面咨询律师?
因为一个专业律师的当面咨询可以做到“望、闻、问、切”四步,将一个案件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彻底吃透,做出当前阶段的最有效判断。
首先“望”是指当事人来到律所,肯定是带着案件全部相关材料的,比如合同纠纷的合同、借款纠纷的借条欠条、侵权工伤纠纷的住院材料、鉴定结论等等,这些材料律师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不断发问,充分了解案情。
专业律师都明白有证据证明的才叫做事实,没证据证明的叫做假设,律师不谈假设,只谈事实,这是当面咨询和其他咨询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所在,只有把材料给律师当面审核,律师所做出的回答的才能言之有物,才是能够拿到法庭去追求胜诉的依据;
其次“闻”,即当面听当事人对待案情的讲述,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当事人遇到了困难时更是如此,都会有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倾向,当面咨询,律师在听当事人的陈述时是可以看到表情和神态的,有经验的律师能够通过细微的观察去推断当事人是否在撒谎或者隐瞒事实。
电话或者其他咨询方式无法了解案件真正的真相,律师可能会因为当事人故意提供的错误或者不全面信息做出错误的判断,只有当面咨询,双方真诚沟通,哪怕当事人有一些隐瞒。
如果与案情走向无关,也无关紧要,可是如果是关键事实,就必须明察秋毫,由不得当事人胡编乱造,律师只有接受委托前的较真,才能有接受委托后处理案件的认真!了解真相,才能方便日后开展工作时候,不被引到错误的方向,提高办案效率;
再次“问”,问一般会在咨询过程中结合“望”使用,即审核材料,发问,继续审核材料,继续发问。
当事人对案件的阐述是从自然、道德、社会大众心态等角度去阐述的,但是这些角度不一定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
律师必须要在面谈过程中,不停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类似案件的契合度,同时不停发问,找到当事人案件的最佳切入角度,从而在最后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时候做到具体可操作,方能让当事人信服;
最后“切”,切的意思是指经过了“望、闻、问”三个阶段后,最后要切入案件最佳角度,给当事人出具一个甚至几个相对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方能是一次成功有效的法律咨询。
完全给不出结论的案件咨询对于当事人无异于花钱找人聊天,又没聊出结果,对当事人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最关键的一步“切”应该是根据当事人的案件,结合现有的证据和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做出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处理结果的方案展示;
同时对整个法律流程包括持续时间、付出成本、回报、最好结果、最坏结果、案件走向概率等进行具体说明,如果当事人案情比较复杂,最好通过图表或者PPT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
只有让当事人真正看懂了解案件,当事人才能真正信任律师,理解律师的工作,后续在律师费的支付以及工作上提供支持,从而让律师处理案件更加事半功倍。
律师不是神,律师只是比当事人在法律上更专业更精通,律师不能把必败无疑,毫无道理的案件反败为胜。
但是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去将一切有希望、有机会的案件尽全力去实现个案的胜利,去实现法制的胜利。
作为律师,一旦我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我就会想尽一切办法,通过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去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一切风险,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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