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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行政裁判观察”公众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最近,,是关于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认定的。
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例吧~
裁判要旨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学生学籍学历的认证行为,不影响学历证书的效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查询结果作出的通知,系告知行为,并未对查询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查询申请人就查询结果通知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
标题及案号
标题:
案号:(2018)京01行终8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翠华,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石鹏建,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岚,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干部。
诉讼记录
上诉人夏翠华因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作出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2日,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作出的编号为6488599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以下简称被诉通知),内容为:姓名:夏翠华;性别:女;出生日期:1963年4月9日;学历类别:其他形式;层次:专科;院校名称:蚌埠医学院;专业名称:高等护理;毕业日期:1990年12月;毕结业:毕业;证书编号:0529;查询结果:该证书不属于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夏翠华不服,,。
2018年6月15日,,夏翠华起诉要求撤销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作出的被诉通知。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作出被诉通知,告知夏翠华取得的学历证书不属于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该被诉通知系一种告知行为,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描述和确认,对夏翠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故,对夏翠华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夏翠华的起诉。
上诉人夏翠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诉通知,增加安徽省教育厅刘攀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程度,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证据证明事项与相互对证据质证等重要内容没有记录在裁定书内,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同意一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学生学籍学历的认证行为,不影响学历证书的效力。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查询结果作出的被诉通知,系告知行为,并未对夏翠华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本院应予维持。夏翠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阳
审 判 员 徐钟佳
审 判 员 王 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祝飞宇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