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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外借车辆无交强险 车主与驾驶员均担责

2022-01-24 06:39:36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外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交强险脱保,本院依法判决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57000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5日,周某甲因办事需要从车主周某乙处借车外出,从高桥镇方向沿桐花线往娄山关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桐花线11KM+500M(小地名:庙岗)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后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年仅三岁的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入院,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队查询车辆保险情况时,发现涉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7天已经脱保。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将驾驶员周某甲及车主周某乙诉至我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杨某某的损失共计80000余元。



法官评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当依照<;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周某甲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周某乙作为车主即投保义务人,应当为自己所有的车辆依法购买交通强制保险,现周某乙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某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实际驾驶人与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由驾驶人和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来分担。本案中,因本院认定的杨某某的损失57000余元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判决周某甲在指定的期限内赔偿杨某某以上损失,周某乙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切记及时关注车辆的保险情况,切勿在车辆脱保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避免好事变坏事;同时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为了出行方便借用车辆时,务必关注所借车辆的保险情况,避免捡了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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