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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98期】特种车辆作业期间发生事故,交强险投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06-06 12: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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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辆吊车进行的一次作业期间,吊车司机韦某某由于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受害人刘某某因事故死亡,,请求赔偿。但交强险投保公司辩称车辆不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看看法官如何析法说理。

2017年2月19,吊车司机韦某某受聘到南宁市武鸣区开展拆卸两台龙门吊的作业。当天下午17时,韦某某将吊车开到约定场地,顺利拆下第一台龙门吊。在拆卸第二台龙门吊时,现场监工员刘某某在未佩戴安全绳及安全帽的情况下,爬上高8米的龙门吊横梁上,拆除龙门吊横梁与支撑三角架脚连接处的固定螺钉。拆完螺钉后,刘某某顺着龙门三角架脚往下爬至距离地面3米的位置停下。韦某某喊叫并用手示意刘某某撤离,刘某某没有撤离,而是叫吊车司机韦某某将横梁吊起。当吊车将横梁摆离龙门架约6米处时,固定龙门架脚南面的钢丝绳突然断裂,龙门架脚即发生倾斜并倒下,刘某某也随之倒地。韦某某见状立即停止吊车操作并跑向刘某某,此时刘某某已口吐鲜血,昏迷不醒。在场人员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求助,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某某死亡,民警也相继到达现场展开调查。随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认定该项施工作业的组织者刘某甲在组织拆卸龙门吊工作中,事先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未能明确指定现场作业指挥员,导致现场监工员即受害人刘某某擅自违章指挥、吊车司机违规作业,致使龙门吊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韦某某在吊车作业中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在现场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区域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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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的家属要求被告韦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并要求韦某某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韦某某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在审理中答辩称:该公司只承保涉事吊车的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条款,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吊车司机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该保险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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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审理后

,除被告韦某某因过错导致事故伤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外,其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起事故发生地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地方”,且承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通行状态”,故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因为意外的因素造成,但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条例的规定。本案涉案车辆作为特种车,它的主要用途是特殊作业,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且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有违保险的初衷,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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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景

图片:网络图片

编辑:韦羿辰

审核: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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