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费用补偿型的商业保险,现小张要求理赔,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时要求扣减小张已从社保取得的赔偿部分,是否合理?
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4条规定: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金时,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保险产品在设计医疗费用保险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做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故,保险公司对扣减部分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供稿:盈科北京客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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