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了很多交通事故纠纷的案子,在总结时发现当事人问的最多的问题是,交强险不承担诉讼费也就算了,为什么鉴定费也不承担?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交强险的条款中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鉴定费。但这样处理合适吗?
众所周知,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花费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然而有观点会因此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这样的论断正确么?
正确与否,我们梳理一下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各方主体资格便可知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一般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本文暂不讨论是否为车主)、受害人、保险公司三个主体。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所称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法条中的保险人,没有任何争议。但谁是被保险人呢,是驾驶人还是受害人?也许我们会想当然的认为事故的受害人就是被保险人。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是车辆驾驶人而非事故受害者。
一般的交通事故纠纷大多由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事故受害人不是交强险合同的当事人(并非被保险人)。因此,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综上,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王凤仙
作者:王聪,男,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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