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常理说,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交强险所承保的事故范围是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那么,购买了交强险的车辆并非在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施工场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否承担赔偿义务?近日,,投保车辆在工地施工期间发生事故致人受伤,。
王某是受雇于惠州市惠城区某搬迁服务部的司机,其驾驶一辆广东牌吊车在海丰县海城镇某工地施工时,该吊车的吊绳突然断裂,吊桶掉下撞倒施工中的工地水泥工熊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被送往海丰县某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肇事吊车在惠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深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据此,熊某把王某、惠州市惠城区某搬迁服务部、惠州某保险公司、。
庭审中,熊某向法庭诉求,王某、惠州市惠城区某搬迁服务部赔偿其损失68万余元;惠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深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支付医疗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56万余元。惠州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在该次事故中其不存在交强险赔付义务。深圳某保险公司则主张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
汕尾中院经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惠州某保险公司赔偿熊某12万元,深圳某保险公司赔偿熊某198789.22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惠州某保险公司、深圳某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虽然王某驾驶的吊车不是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事故,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的规定,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保险人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惠州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责任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深圳某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陈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