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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亭案例】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2022-08-10 08:34:20


     一旦发生车祸,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不少驾驶人因为各种原因“一走了之”。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因此,“驾车驶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成为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的关键。近日,,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丛某财产损失3168元。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29日10时左右,刘某驾驶一中型客车,沿寒亭通亭街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行驶至中海能源加油站时,前方车辆与后方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驶离现场。,丛某无责任。刘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是昌邑某公司,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各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审查认定,丛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960元,要求刘某、昌邑某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刘某也主张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驶离现场,并因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免赔,该客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享有20%的绝对免赔率。各方就赔偿事宜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

    庭审中,各方最具争议的焦点是刘某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根据刘某提供的车载行车记录仪上记录的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驾驶员和车上人员的表现,事故发生时,刘某因前方车辆违规驾驶未注意后方追尾情形,且当时肇事车辆满载乘客,车上乘客也没有发现后方追尾的表现,可以认定被告刘建波确实不知后方发生交通事故,也就谈不上停车保护现场,其驾车驶离现场不符合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约定“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168元[3960元×(1-20%免赔率)],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刘某赔偿剩余财产损失792元。


法官后语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遇到被告驾车离开现场的情形,应根据驾驶员的客观表现区分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驶离以及因客观情况确实不知事故发生的驶离。本案中,从行为动机、客观表现看、肇事客车上乘客表现和事故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刘某行为符合因客观情况确实不知事故发生的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逃离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因法律赋予了驾驶员安全驾驶、了解车辆行驶状况的注意义务,驾驶员必须举证证明其不知道且也不可能知道事故发生而驶离,否则就应承担“逃离”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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