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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四笔记---浅析法律上保险公司为什么是强势机构

2022-08-22 16: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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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保险界很多人都认为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为什么呢?这些人的理由往往都是在客户理赔的时候,如果发生争议,比如客户有可以隐瞒,保险公司明明在理,但是往往都是保险公司输了官司。甚至于业界有一种不成文的说法就是,只要客户闹就能有赔偿。但是事实是不是如此呢?老四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单凭一个理赔环节就能说明保险公司是弱势机构这个太片面了,而且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在法律上一般都认为保险公司是强势机构,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很奇怪,既然奇怪,今天老四就要从法律上来谈一谈保险公司到底是不是弱势机构。


为什么要从法律上来谈,原因很简单,因为保险从客户和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就是一本法律合同,既然是法律合同不从法律角度来谈,难道要从别的什么无厘头的角度来谈吗。


强势地位一---合同制定权在保险公司手中

从法律上来说,订立合同的双发是要形成“合意”的,合意就是当事双发就一个法律合同要意见一致。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商业合同都是可以协商的,但是保险合同确不是这样,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又被称为格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处于有利地位,因为合同的制定是无须和客户沟通协商的,客户只有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拥有制定合同权利的一方自然拥有强势的地位。这就好比一个游戏,游戏规则是由某一方制定的,这难道还不够强势吗。


强势地位二---合同涉及的知识客户往往难以掌握全面

我们知道大部分普通的商业合同,制定合同的双方基本都对合同涉及的专业知识有着相对清晰的认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较少。比如贸易合同,买方和卖方都大体知道合约的标的物的基本专业知识,也往往能辨别真伪。

但是保险是一份特殊的法律合同,因为在制定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医学,数学,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别说客户很难掌握这里面涉及的专业知识,就是保险公司内部员工也很难完全掌握所有涉及的知识。这也可以解释保险销售中销售误导为什么这么多的一个原因。

保险公司在设计合同的时候因为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员,自然就会掌握更多的信息,在制定过程中自然就会拥有更多优势。比如保险公司的定价公式,这个就不是一般人能够了解的,另外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意味着客户要放弃一些权利。比如隐私权,因为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客户体检。写到这里很多人会说,体检不是很正常嘛。确实很正常,但是这正好说明保险公司的强势,因为保险公司让客户体检,就要体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难道不是强势吗。当然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也就是事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也正是这种原因,法律上也赋予保险公司这些权利。


强势地位三---保险公司信息获取处于优势地位

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还具有调查权利,可以查阅客户的很多资料,以证明客户投保的时候没有欺诈等等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

但是反过来看,客户很多对保险公司具有调查的权利,很多客户不要说调查,就连上市保险公司的年报都看不明白,何谈调查。在双方的信息获取上保险公司天然就有一种优势的地位。


老四点评

老四写到这里,不是要说明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就不对。因为保险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合同,所以法律上面赋予保险公司强势的地位这是为了让保险这个行业能够发展下去。但是法律上也对保险公司的很多权利作出了约束,比如不可争议条款,有限告知义务,合理期待原则等等,这些法律条规的存在正是为了约束保险公司,在法律层面上保护消费者。所以大家也不必对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有不满意(反正不满意也没有办法)。

但是某些保险从业人员以理赔这一个环节的某些情况,就说保险公司处于弱势地位,老四只想说这些人不是坏就是蠢。老四曾经写过大量的文章专门论述了为什么有这些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存在。这些法律的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保险公司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因为从法律上来说,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才会有这些法律的存在,这些保护客户的法律就和也保护保险公司的法律一样,使得这个行业历经数百年不倒,从而能蓬勃发展。就像不可争议条款的出险,正是因为19世纪在英国出险了保险公司滥用最大诚信原则,大量拒赔客户,造成行业萎缩,公众集体抵制保险,司法机构才出台不可争议条款保护消费者。

最后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投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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