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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吗?

2022-07-24 13:08:48


案例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正文


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朱佳,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11206-1209室。

负责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2013)苏中商终字第0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1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天平保险苏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74日,,76700元。EUXX86小型轿车在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921日零时起至2012920日二十四时止。20124281625分左右,EUXX86小型车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吴模路路口与张怀华驾驶的号牌为A059033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怀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怀华无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还对事故经过作了以下描述事故发生后,。。201265日,,,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20121221日,,、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该院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怀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700元。后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张怀华履行了该赔付义务。

:。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危险性质较之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车等情形,其主观恶性更大,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更甚。对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等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由致害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天平保险苏州公司、,,。、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76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679元,。

,。

:证据一,户口注销证明,,并于2012511日因病逝世;证据二,出院证明,,医院已经不接受其治疗了,只能回家保守治疗,随时都有离世的危险,,,急于看母亲最后一面才离开事故现场;证据三,常住户口登记表,。

,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母亲于2012511日逝世,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428日,之间相隔十几天。且如果其母亲无人照顾,,如果无人照顾,其也完全可以在肇事后,要求同乘人员潘某先回去照应,而非本人驾车离开。

二审中,,:

1、吴公交决字(2012)第320584-220009115420124281625分,在吴江市松陵镇吴模路、笠泽路路口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22012429,在询问其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时,,与一辆沿笠泽路由西往东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我和潘宏亮立即下车查看,并把骑车人扶了起来走到路边,我跟潘宏亮说你在路边打110等警察来处理,我有事先走了,他说好的。然后我开车就走了。对于事发后是谁报的警,。

32012429,张怀华陈述碰撞后,我就倒在了地上,后来对方车上下来了一个人把我从地上扶了起来,等我从地上起来后,对方车辆已经开走了,从车上下来的那个人看到我嘴里出血了也想走,我就拼命喊救命,后来路人把那个人拉住了,过后交警就来了。对于事发后是谁报的警,张怀华陈述是路人报的警。

4201252,,,并把电动车骑车人扶起来走到路边,,你在这里帮我打个110,处理一下这个事情,我有事先走了,。,边上来了走过来几个路人,我看见其中一个女的已经拿出电话报警了,我就没有再报警。

5、,、理由、依据后,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并非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不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因此,;,,。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受害人损失费用的终局赔偿责任主体系机动车肇事逃逸方。因此,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认为张怀华受伤不严重,考虑到家中母亲病重需要照顾等因素,留下同车人员潘宏亮报警并处理后续事宜,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不属于逃逸。,,故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不成立。2、交强险的赔付并不考虑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赔付责任后,享有对肇事人的追偿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保单中亦无相应约定,,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亦不享有追偿权。据此,、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尽管,,但潘宏亮并非涉案车辆驾驶人员,、何人报警均不清楚,。,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理由、依据后,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应视为对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予以认可。据此,,并无不当。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适用上述条款,理由不能成立。第二,,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对待的态度;第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应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原判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天平保险苏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3)苏中商终字第07542013)吴江商初字第06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天平保险苏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元,均由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褚红军

审判员  王 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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