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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乘客莽撞开门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该不该赔?

2021-06-28 09: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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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乘客莽撞开车门,后面有车撞上来

2015年5月31日晚,严某的妻子驾驶着自家的车外出,严某和3岁的儿子坐在后排座位上。

在路上,驾驶员临时停车有事离开一下,严某调皮的儿子爬到驾驶室玩去了,严某见状也爬到驾驶室抱住儿子,然后打开车门准备下车。而就在他打开车门的瞬间,后面一辆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重重地撞在车门上,造成了汽车和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冯某摔倒受伤。后经交警认定,严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
造成16万余元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偿

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及车辆维修费用一共花了16万余元。

冯某及严某夫妇就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严某不是交强险保障的被保险人而拒绝赔偿。

无奈,,要求事故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严某赔偿。

庭审
保险公司辩称:乘客不是交强险保障的对象

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对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当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也属实,且在保险期间内,但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交强险对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条款第四条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界定: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严某不在被保险人范畴,因此保险公司不会为他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最多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超过12000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交强险保障的是车辆而不是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规定,交强险保障的是投保车辆,并未限定投保车辆必须由被保险人使用。

严某作为车内乘坐人员在使用事故车辆时造成了冯某受伤,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严某赔偿。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冯某12万元,严某赔偿4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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