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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浙江省保险学会保险典型案例一

2022-08-11 11:02:59

保证保险,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人保财险温州市分公司  李园园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8日,DYF公司向某银行申请借款,包某、马某、卢某、谢某四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YF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是某银行,并特别约定:当DYF公司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借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银行赔偿。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催收,DYF公司逾期未偿还贷款,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保险公司向某银行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要求DYF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包某、马某、卢某、谢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仅支持了保险公司对DYF公司的追偿。保险公司不服,。


、裁定情况

,保险公司已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有权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DYF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依法仅取得对借款人追偿的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根据《保险法》第伍拾玖条之规定,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第陆拾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贰拾贰条规定,主债权转让时,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DYF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相关担保人亦未及时履行担保义务,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相应的主债权、保证债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公司,故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改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了保险责任后,可否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担保人追偿?


案例评析

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保险法》之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伍拾玖条和第陆拾条规定,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享有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是为了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设立的,并不免除第三者对保险标的依法应负有的义务。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处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以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并不是为了免除第三者的相关责任。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享有的对造成保险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涉案被保险人某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关系;与保险人有保险合同关系。某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在某银行向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主张借款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某银行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并不免除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某银行对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享有的债权权利依照《保险法》第陆拾条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转由保险人享有,保险人依法代位取得某银行对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权利。《担保法》第贰拾贰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壹佰玖拾贰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属于债权转让,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对担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终,,改判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证人包某、马某、卢某、谢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容易将保证保险与保证予以混淆,在如何适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观点,常导致保险公司对担保人的追偿权难以被支持。该案二审的成功改判,对今后的类似案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保险公司个案的胜诉,也是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案例。


专家点评

目前保险追偿纠纷案件数量很大,且保险追偿是保险法重要制度之一,对保险公司权益保护具有重大影响。本案具有典型意义,是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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