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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2022-05-29 15:59:45




很多时候人们觉得保险是骗人的,其实跟我们经常听到的某某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保“的新闻不无关系。可是有时候我们之所以被”拒保”,正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阅读保单的时候并没有真正去理解和重视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则被更多的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但从内容上来看,“最大诚信原则”其实是双向性的。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 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2、 保证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从法律上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并且投保人对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疑问的,保险人应当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2、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

 


【 案例分析 】

某公司员工丁某因胃痛入院治病,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并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某手术出院后不久就会公司上班,巧合之下通过保险代理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费为2万元的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但在填写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次年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某的妻子王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医院调查丁某病历档案,发现其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动过手术,于是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拒绝给付保险金。

 

思考分析:

本案中,尽管丁某作为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虽然在以往的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我们一贯偏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也要受到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并不该受到指责。

 


相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但现实生活中的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最大诚信原则“往往成为导火绳。归根到底,问题多半还是发生在承保的程序上。

 

保险公司为了扩大营业额,实现保鼻增长,往往对程序的要求不够严,不够细,这就为虚假栋过甘下了可乘之机。可见,要想避免因为诚信的问题而发生的一系列类似纠纷,一方面要正面引导投保人和代理人如实告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展业和承保核保程序上,也一定不能有丝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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