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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障暂停行驶的车辆造成第三者受损,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2022-01-25 09:35:42

交通事故现场

凌晨三点,夜色宁静,高速路上却依旧车水马龙。

王某林驾驶粤SD***8号大货车,搭载乘客周某琴、王某春,当车辆行驶至广州绕城高速西行15公里+400米处时,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与第三车道之间,周某琴下车后停留在第三车道,王某林、王某春停留在应急车道。

这时,蒋某霖驾驶粤BZ***3号货车搭载李某从后方开过来,直接碰撞上粤SD***8号货车和停留在第三车道的周某琴,事故造成周某琴死亡,王某林、王某春和李某三人受伤。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林、蒋某霖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琴、王某春、李某无责任。

王某林是粤SD***8号车车主,该车承保了阳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平安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九级伤残,将王某林、阳光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要求各被告共同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5474.65元(其他死伤者另案起诉)。

阳光保险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平安保险辩称: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王某林将投保车辆粤SD***8车辆停留在应急车道和第三车道之间,其本人下车停留在应急车道。当时保险车辆也已经停止使用,即驾驶人王某林驾驶投保车辆过程中并未有任何事故。所以本次事故发生不符合条款中约定的第三者保险赔付范围。

对于因故障而暂停在路上的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所说的“停止使用”的情形呢?对于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予赔付?



首先,平安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主张己方免责,,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并未举证其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平安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上述条款免除己方责任的依据不足。

其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车辆已停止使用而免责,但保险条款约定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中的“使用”不能仅仅理解为驾驶,事发时,被告王某林驾驶的车辆因故障停在高速公路上,虽然被告王某林已下车,但该车辆仍处在行驶的路途中,从一般社会观念的角度出发,车辆仍然处于使用状态,亦属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

因此,。

:阳光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共118834.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被告平安保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89269.94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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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钟落潭法庭

图片:、网络

编辑:刘起

总第<437>期、[2018]第<1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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