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个部分:(1)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不执行加重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6万元之内(含6万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6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合并计算年度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10万以内,不执行加重负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统筹地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50%的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封顶,不累计进入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5万元。低保、五保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城乡居民,起付线为7500元。起付线每年只扣减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