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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是否应视同工资缴纳社保

2023-06-05 13:39:33

近日,有关社保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保巨变,一大批公司集体关门!员工和老板抱头痛哭!,许多人都在讨论这个巨变之后的各种问题,今天我们就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是否应视同工资缴纳社保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企业以税后利润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分红险),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是否应与工资合并缴纳社保?


企业为职工购买分红型商业保险涉及购买商业险的单位和个人:(1)企业为职工购买分红型商业保险,单位购买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个人取得的分红型保险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并入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保。


第一,对单位而言,企业为职工购买分红型商业保险,一般是企业直接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将保费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具体有三种形式:


(1)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以该项分红险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即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留存收益中列支,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3)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即作为工资补助给职工,由企业代扣代缴,统一支付,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个人而言,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支付形式,均构成了个人的收入,如果职工同时是企业的股东,那么个人取得的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的收入可以界定为分红收入,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或代为负担)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不属于企业的股东,上述三种形式的收入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应与工资合并,缴纳各项社保呢?这就涉及社保缴纳基数的问题,,由各省自行确定。如《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地税发[2002]19号)第五条规定,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包括“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同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规定,“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综上,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分红型商业保险,如果职工非企业股东,无论从哪里列支,均应并入缴纳社保的基数,缴纳各项社保;如果为企业股东,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列支或计入工资的,应作为社保的基数缴纳各项社保;如果是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则属于企业的分红,无需作为社保的基数缴纳各项社保



内容来源:问税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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