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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保单代签名,后期理赔会被拒么?

2021-07-30 12:49:32




在大家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因为一些大大小小的事情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比如说大家在签名的时候,万一在保险合同上面签上了别人的名字(也就是代签)了,这样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吗?

 

目前代签名有两种情况,下面我们用案例的情况来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代投保人签名

 

案情简介

投保人李小姐于2015年9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因出差在外,无法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代理人经李小姐同意后代为签名投保。今年3月,李小姐单位体检查出乳腺问题,经医院确诊为乳腺癌,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正常理赔吗?


:必须理赔


依据一:《最高院保险法解释》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所以,本案中投保单上的签名虽不是李小姐本人所为,但李小姐已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所以王小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然合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二:《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李小姐投保单上是保险代理人代签名,但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视为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在事实上认可了代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如保险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则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代被保险人签名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妻子李某,受益人为其子。投保时,因李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由刘某代替妻子李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李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  

2017年11月,李某不幸意外身亡,刘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合同无效。无奈之下,。   

:必须理赔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有被保险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最高院保险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中表示,同意刘某为其购买保险,所以应认定为李某同意刘某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故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温馨提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投保签名时务必亲为,这样一方面可以亲自确认合同内容,另一方面也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无谓的纠纷。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秉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给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障碍;投保人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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