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强制用人单位购买的险种。那么,如果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关系,但是缴纳了工伤保险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拿到商业保险吗?
日前,,: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即被保险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不排除其依法取得商业保险金的权利。
搭脚手架时跌落摔伤 经鉴定属工伤
2016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阿进(化名)在厦门某建设公司的一在建楼盘三层临边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后被送医并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L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骶尾椎骨折,左侧耻骨上下肢多处骨折。
2016年2月4日,该建设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向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阿进的工伤作出认定。2016年4月1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阿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阿进所受上述伤害属于工伤。同年7月22日,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该建设公司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阿进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伤者仅获工伤赔偿金 理赔款遭拒付
2016年10月12日,阿进与建设公司代表签订一份《工伤理赔协议书》,就阿进在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受伤事宜作出约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建设公司根据工伤赔偿条例支付给阿进因工伤所产生的一次性补贴及赔偿金92029元。协议书还要求:阿进在收到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所赔付的款项后,应归还其向公司或班组预支的医疗费28873元;经双方协商,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阿进获得以上一次性赔偿后,本次工伤处理就此终结,阿进不得再以此事向单位及个人要求其他险种理赔事项或补偿。不久,阿进就确认收到建设公司支付的扣除公司预支后的63156元款项。
而事实上,早在2015年10月12日,建设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厦门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服务的全体人员,以及与该施工有关而进入该施工现场的人员。在阿进意外受伤后,建设公司就及时向人保厦门分公司报险,并获得117944.94元的保险理赔款。但钱到账后,建设公司并未将这笔理赔款付给阿进。
得知此事后,阿进多次交涉,但建设公司以阿进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该保险理赔款。建设公司辩称,其将自己承建的漳州角美某工地的外脚手架搭建工作发包给厦门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该工作转包给阿祥(化名),而阿进是受阿祥雇佣到工地上从事外脚手架搭建工作的。而且建设公司也已经支付给阿进共计92029元的工伤赔偿了,建设公司享有的涉案理赔款并未造成阿进的损失。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经审理,,厦门某建设公司为作为其工人的阿进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阿进与承保保险公司并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依法阿进本人即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在阿进发生保险事故后,人保厦门分公司作出117944.94元的保险金核算,该保险金应归阿进所有。建设公司收取了该117944.94元保险金,致使阿进应当增加的财产利益未增加,产生损失,建设公司亦因此增加117944.94元财产利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建设公司所受利益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阿进主张建设公司返还117944.94元,于法有据,。建设公司所称其与阿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亦不影响审理结果。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强制用人单位购买的险种,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商业保险并无冲突,被保险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不排除其依法取得商业保险金的权利。建设公司为包含阿进在内的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商业险,该保险利益归属阿进,建设公司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工伤理赔协议书》中约定“阿进不得再以此次事故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求其他险种理赔事项或补偿及任何权利”的条款既构成排除阿进主要权利,。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中该条款应认定无效。遂判决厦门某建设公司返还阿进117944.94元。
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院二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建设公司同意返还阿进保险金117944.94元。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林姗
值班编辑:王淯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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