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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是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责事由

2022-02-14 08:40:24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我:司机持有A2驾驶证,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至对方重伤。但司机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这种情况会不会成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的拒绝赔付理由


    本人认为,司机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免责事由。:



案件事实:


201855日,在某市某路段,应某(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A2E)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与庞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庞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应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率。


本文仅分析的问题:“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该问题,本案的保险公司辩称:

因应某无法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条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只要保险人在条款上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字体进行加黑作出提示,已视为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首先,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合同订立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未生效;其次,即便某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是按照相关规定,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仅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驾驶证按照法律规定才是对驾驶人驾驶相应类别机动车能力的有效认定。换言之,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即便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没有驾驶相关车辆的资格,也无证据证实会因此而显著增加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涉案商业险合同中有关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该条款无效。故即便应某不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也不影响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驾驶员就是合法驾驶人,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应某持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案涉车辆。其次,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也未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再次,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合同订立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是免责条款中关于“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未明确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最后,有关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该条款无效。,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即便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没有驾驶相关车辆的资格,也无证据证实会因此而显著增加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而且,有关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该条款无效


故此,司机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免责事由。


    本文分析至此,感谢您的阅读!


     张道弘,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案件。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587589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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