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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到理赔时才去追查是否如实告知呢?

2022-02-17 15:18:33

我们时不时会遇到一些人抱怨,投保险时很顺利通过,但事后出险,保险公司总是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借口拒赔。

于是,就会有很多吃瓜的群众传言,保险就是骗人的!

说的理由也义正辞严,当初收钱时,你那么痛快,轮到你赔钱了,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

还有的更加愤愤不平,当初投保时,业务员都没有开口问我过去病史,怎么责任还算在我头上了?

如果觉得我有健康问题不能投保,为什么投保前不调查我?保费都缴了那么久了,现在生病要求索赔,就开始翻脸不认人了?

听下来似乎也说得在理,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说说这个问题。

1

为什么投保时不深入调查?

原因主要有几点:

01

调查成本太高,调查工作量巨大

如果每一个投保人投保前都调查:

首先,调查人员忙不过来

其次,每年用于调查的开销都会是惊人的天文数字

第三,每位投保人的承保时间都会被大大拖长,导致效率低下

虽然说,现在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信息透明度大大高于以往。但是医保联网只是刚刚开始的工作,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联网,各大医院的门诊住院系统还是各自为营,保险公司想要调查依然存在不小的难度。

2

保前调查可能很多健康情况不一定能调查清楚

前面已经说到,即便是调查人员披星戴月,含辛茹苦进行周密调查,可是,要想将投保人过往全面的健康情况逐一调查清楚,何其难也!一旦有个疏漏,那不是前功尽弃?

这种情况,对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被动的。

因为一旦日后发生理赔纠纷,完全可以说保险公司为什么投保前调查了那么久没有调查出来,理赔时却调查出来了?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如果已经知道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还承保的,之后就不得解除合同了,发生保险事故就必须理赔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有理说不清了,因为保险公司很难证明在做保前调查时是否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现在保险公司打官司已经十打九输了,每单都做详细调查却没发现问题的话,日后再出理赔纠纷,那可真就是十打十输了。

3

调查产生的高昂成本潜在将由消费者承担

调查产生的高昂成本,将由谁来承担?

现在的实际情况,调查成本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包括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进行体检,体检费用也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但是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高昂的调查费用,最终可能还得转嫁到投保人身上。

如果真要每单做保前调查,保费是否会上涨可就真不好说喽!毕竟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可不是福利机构。

2

保前调查的原则是什么?

一般来说,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会设定一个免体检保额。只要投保人投保的保额在该额度之内,那么,投保人可以免掉体检。

每家保险公司设置的免体检限额是不同的

某家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额设定

比如某位投保人小李想到保险公司去购买重疾险。而这家保险公司规定,如果被保人在18-40岁之间,购买某款重疾险产品的免体检额是100万(1类地区),这就意味着小李投保这款重疾险的保额只要在100万以下,就可以免掉体检环节。

这种时候,可能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 小李在投保时未超过免体检额,健康告知也无异常,保险公司直接承保。

  2. 小李在投保时未超过免体检额,健康告知也无异常,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但是日后有可能被抽到进行体检。不过被抽检的概率是极低的。

  3. 小李在投保时虽未超过免体检额,但是健康告知有异常,则保险公司会根据健康告知的详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体检。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保险公司才会进行保前调查:

  1. 当投保人投保保额超过了免体检额时,保险公司会对客户进行保前调查,安排体检并要求提供财务证明。

  2. 当被保人的保额与其职业和收入情况不匹配,或者在业务员提交的业务员报告中发觉被保人的存在可疑情况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保前调查。

通过这样的方式,保险公司以较为合适的成本代价来控制风险。不至于调查成本过高,也不至于让承保风险处于失控状态。

3

为何理赔时保险公司"斤斤计较"?

有人要问了,为什么到了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就变得那么"斤斤计较"呢?

有时候连10万都不到的保额,保险公司也会拒赔,难道是保险公司"小气"?

如果抱有这样的想法,其实是对合同严肃性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保险公司背后的股东都是土豪,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最少的注册资金也有2亿元人民币,而且保险公司都会通过分保和再保的方式来进一步转移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怕赔"!

但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并盈利的基础是精算概率,如果出现大批骗保的情况,就会出现实际发生率超过经验发生率,势必导致赔付率大幅超过精算概率,这种情况对保险公司而言是无法忍受的。

不是某一张保单保险公司赔不起,哪怕保额再高都没有问题,而是保险公司必须坚持"不错赔"的原则。

原因也很简单,就是不能鼓励投保人的骗保行为。

我们经常在一些媒体上看到各种带有诱导性的文章,攻击保险公司,指责保险公司拒赔。

很多人不明白个中道理,一看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报道,就理所当然地认为那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尤其是发现不少理赔纠纷案件中,,于是就更认为是保险公司不好,存在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

这当中其实存在很大的误解。

要知道,国内的保险法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一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双方存在两种不同解释时,只要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这是我国《保险法》第30条所规定的,由此也导致很多保险公司判赔的案件。

因此,一旦因保险纠纷对簿公堂,保险公司是很吃亏的,因此必须在理赔时"斤斤计较",不能因为自己理赔放水,从而鼓励了更多投保时不如实告知的行为。

2016年曾经发生过轰动一时的骗保大案。

这起骗保大案,讲述了一名投保人在明知身患癌症的前提下,还带病投保,出险索赔,最终身陷囹圄的故事。

2016年,江南无锡市,杨柳依依。

该市一名外科医生,名叫高建业。高建业大概没有想到,他这辈子碌碌无为,这一年,居然在整个无锡市暴得大名。

大概是平时工作劳累过度,某一天,高建业突然感觉身体强烈不适。

高建业医学知识丰富,立马警觉起来,这么多年来,身体从未出过这么大动静,此事必有蹊跷!

高建业凭借自身多年的从医经验,判定自身的甲状腺,极有可能摊上大事了。

甲状腺癌???

一种不祥的预感席卷全身。

高建业大脑一片空白。

这可如何是好?

如果年纪轻轻就患上了甲状腺癌,未来整个家庭将陷入万劫不复境地。

老婆怎么办?

小孩怎么办?

高医生思虑再三,找来妻子廖晓芸商量。

廖晓芸的身份不简单,她是一名保险业务员。

高建业将自己的计划和盘托出——希望能购买重疾险,转移风险。

在惊闻丈夫极有可能患上癌症后,廖晓芸很冷静,首先让丈夫找一家甲状腺专科医院确诊。

随后,高建业化名"高飞",偷偷前往甲状腺专科医院求诊。医生诊断下来,是甲状腺癌无疑!

高建业夫妇决定铤而走险,故意隐瞒患病事实,先后在13家保险公司,买下了790万总保额的重疾险产品。

顺风顺水,没有引起任何人怀疑!

待到重疾险的观察期一过,高建业就迫不及待地赶到医院动手术,将甲状腺状癌切除,并据此向13加保险公司索赔,赔付金额共计790万元。

一时间,保险圈哗然。

这件事在保险圈内引发了飓风般轰动,保险公司一致认为,此事涉嫌骗保。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进行地毯式搜查,查找各种蛛丝马迹。

要想在法律上证明高建业骗保,唯一办法,就是要找到,高建业曾在医院确诊过甲状腺癌。

据悉,鉴于高建业购买保险的时间为2016年5月-9月期间,对于2016年9月之前,赴医院就诊的甲状腺患者,警方做了大规模的拉网式调查,查验了三万多条相关就诊材料。

最后,警方通过材料笔迹鉴定,确定,其中一家医院的"高飞",即为"高建业"。

至此,案件定性——高建业于投保前,刻意隐瞒相关客观证据。

高建业夫妇落网。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到,高建业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很惊人,直接骗保790万。如果每名患者,都效仿高建业,动则"骗保"成百上千万,保险公司根本就开不下去,也不符合道德。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高建业在凭借自身医学素养,判断身患甲状腺癌后,并没有用化名去检查,而是直接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790万保额的保险。那么,在过了等待期后出险,高建业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吗?

答案会让大伙吃惊,完全可以!

因为自己的怀疑并不构成确诊依据,只要投保人在投保前如实告知自己已知的健康情况及过往病史,等待期后出险,即便是事出蹊跷,保险公司有一万个怀疑,只要没有正当证据,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赔。

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险法严格保护的!

4

如实告知是双方的责任!


保险是一个逆选择很严重的产品。


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希望健康的人投保,而健康的人保险意识不强,大多数是等等看,不着急考虑买保险;而身有疾病或略有不适的人才会激发保险意识,主动考虑保险,但保险公司又不希望这类人群投保。因此,带病投保就成了一种现象,也给理赔造成了很大麻烦,更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

因此在投保过程中,千万千万要遵循如实告知原则!

这里的如实告知不光是指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也指业务员必须如实告知合同条款,尽到应尽的健康询问义务

先说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这里的保险人,指得就是保险公司,因此我们投保时要对照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来回答,而不是只听业务员的询问就可以了。

某保险公司投保单的健康询问

投保人需要对照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来勾选是和否,如果不符合的话,需要在说明栏详细说明,并且附上相应的病历资料。

需要注意,我国遵循的是“有限告知原则”,做到有问必答即可,投保单上没有问的问题可以不回答,不用把自己的疾病毫无保留地全部告知。

再来说下我们的保险业务员。

业务员也必须遵循如实告知的原则。将合同条款中的保障责任、免责条款详细解释给投保人听,并且就投保单上的健康问题仔细进行询问,这才是一名优秀业务员的基本素质!

可是现实情况是,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基本没有底薪,完全靠提成生活。在这种现实利益的驱动下,针对投保人投保时的健康询问,业务员往往会草草过场。

不少业务员由于急于成单,或者自身业务水平不扎实,往往难以做好如实告知的工作,过分表述保险保障有多好,使得投保人忽略了潜在风险,做出错误投保的抉择。

既然客户选择相信我们,我们应该要用诚信回报他们。如果因为健康告知问题导致日后发生拒赔问题,无异于将自己置身于两难境地,甚至有可能产生经济赔偿损失。

因此,身为业务员,是沟通客户和保险公司的桥梁,必须要尽到如实告知的责任。这并不是单方面对投保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业务员的要求。

5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怎么办?


01

最标准的办法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补充告知。


具体的,就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然后告诉客服人员,自己什么时候购买了某款保险,最近才发现自己有某些健康异常不符合当时的投保告知,现对这一情况做补充说明。


上述拨打电话这样的一个动作,就是补充告知;


也可以告诉你的保险业务员让他代你进行补充告知,但我们很难确定业务员有没有把我们的健康异常如实反馈给保险公司,所以还是自己打客服电话更稳妥;


一般的,保险公司的客服会对你所说的情况做登记,然后把你的保单转送到核保部门,核保人员会对你补充告知的健康异常进行再审核,最终做出是否能继续承保的决定并反馈给你。


补充告知的结论也跟首次投保一样,可能是继续标准体承保,可能是除外责任承保,可能是加费承保,也可能是拒保;


影响核保结论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补充告知健康异常的严重程度,再一个是保单生效的时间;


健康异常的严重程度不必多说,如果是既往有一次肺炎住院,核保很可能会继续标准体承保;如果是投保前已经确诊糖尿病,那核保结论很可能是拒保;


02


保单生效的时间影响核保结论是什么情况呢?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点是,即使存在不如实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保单生效2年内进行补充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你告知的健康异常再审核,并且根据健康异常严重程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就是拒保;


但是,如果你是在保单生效2年后进行的补充告知,即使健康异常按核保标准是需要拒保的,但因为有前述的规定,保险公司也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保单继续有效;


虽然对于2年后的补充告知,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能会做除外责任承保,因为保险法并没有限定保险公司不能除外。


03


对于2年内补充告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这里面还涉及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既往已经交的保费怎么办?


这在《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有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有两种结果:


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费;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区别在于主观意愿是故意的还是过失;


像前面说的,因为代理人没有让你填写健康告知书,你也不知道有健康告知询问,那肯定不是故意的,保险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那肯定是要全额退费的;


但怎么去判断不如实告知是故意的还是过失导致的?


说实话,很难判断,特别是对于后续补充告知的客户,一般都不会判断是故意不如实告知,因为如果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为何现在又来补充告知?前后是说不通的,所以要解约的话,一般都会全额退费;


如果你补充告知,保险公司核保结论是拒保解除合同,但不退还保费,那你就应该对着《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跟保险公司讲讲道理;


但对于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发现有不如实告知的,那还是很有可能被判定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04


有伙伴会担心,如果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补充告知了,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处理怎么办?


这是求之不得的结果呀。


还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也就是,自补充告知起30天内保险公司没有处理,那么保险公司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论你告知的是什么健康异常,也不论是保险公司忘记处理,还是内部流程太多导致30天没有处理完,保单都必须继续生效;


如果在补充告知30天后,保险公司才出具结论要求解除合同,那它就是在欺负老实人了。


05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理赔时具体是怎么执行的,网上有很多讨论,也没有特别权威的答案,就我在工作中了解的,只要不是特别严重且恶意的不如实告知,保持公司一般都是在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执行;


对于补充告知的核保审核也是一样的,也都是在遵照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执行,保单生效超过两年的,基本是不会要求解除合同的;


另外,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适用于长期险,比如长期重疾险、寿险,对于一年期的医疗险续保超2年是否适用,同样没有标准答案。


所以,如果因为保险业务员的原因,或者自己在投保时的一些过失导致没有如实告知,也不用太过担心,补充告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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