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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残保金、退休返聘职工,你真的搞清楚了?

2022-07-31 11:55:59




7月,国地税合并,随后的税务稽查;


8月,自然人税收管理扣缴系统的升级,个税申报,无疑是财务人员焦头烂额的事情,好在,总算是理清楚了。


9月,个税改革,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10月,申报又是一大热门话题。


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聊一聊,商业健康保险、残保金,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个税如何抵扣或申报的那些事?在这之前,一起来解读一下新个税的扣除标准吧!



8月31日下午,,税改内容发布半月有余,大家的聚焦点都在5000的扣除标准到底什么时间执行的此内容上。


9月7日,




01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试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或许还有些财务人员在迷惑,“我10月发工资10月就申报可以按5000减除费用算税吗?”,在这里,首先要说明这样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根据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所以,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次月才申报缴税。



另外还有些财务人员理不清楚,这个5000的扣除标准是不是只针对境内人员执行?外籍人员如何扣除呢?98号文件里只说了纳税人,说明是所有纳税人,所以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10月1日起也要按5000的扣除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提醒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第四季度也要按最新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执行。


02

退休返聘职工,个税申报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申报?


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财务人员,关于这个问题国家是有明确的文件,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所以只要同时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就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就要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您所不知道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也许你没注意到(知道的就当作复习),《财政部 财税[2017] 39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而我们北京地区在2016年1月1日试点时期就已经开始享受这个政策了。




政策内容:


首先,扣除限额是2400元/年(200元/月),但是这个扣除标准是不是只有工资薪金的个税才能税前扣除呢?

回答:不是的。


因为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连续三个月及以上)也是可以扣除的,同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另外对购买人也是有要求的,其中一个重要要求是: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那么,哪些保险是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呢?这里,将在售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给大家分享下:



现在,只有这30种是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另外还要强调购买了保险要想税前扣除需要去税务局备案,然后才能申报扣除。同时当月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次月申报个税时才能扣除!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要知道残保金的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来一起看看残保金的最新政策京财税〔2018〕1271号


1
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    取整数(四舍五入或舍小数取整)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若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工作不满一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工作月数/12


3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全年一次性奖金、各种补贴等都要计入。(可以参考的文件: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4
可以享受减免的企业类型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免征剩余月份=36个月-(2018年4月1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本期免征月份计算规则:

免征剩余月份≤0(不免征)

0<免征剩余月份≤1(免征金额按一个月计算)

0<免征剩余月份≤12(免征金额按月计算)

12<免征剩余月份≤36(免征金额按年计算)


有问题,欢迎大家在底部留言,有财税专家老师给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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