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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认定规则

2022-05-23 08:45:24

一、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适用的规则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规则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设置的诸如“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即使未经保险人说明,也应以保险单载明的内容为准”,“本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

  保险凭证包括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凭证的一种。

  疑义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保险纠纷当事人就同一保险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了分歧且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就不同之处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在保险人履行说明且得到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作为判断保险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实务中,非格式条款在保险单上常以“特别约定”条款的形式出现,当投保人认可接受非格式条款内容之后,该内容才体现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这种“特别约定”只是保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非双方约定,对投保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保险法》第30条作为保险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设置的如“本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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