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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不立,不诚不行

2022-08-18 16:08:52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双方当事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所以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何做到最大诚信?

如何做到,不仅仅关乎投保人,更加关乎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只有三方同时做到最大诚信,才能真正降低理赔风险,提高理赔成功率。

 

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六条主要指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要有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销售人员提出的健康询问要如实告知。

这一条法律看起来是在约束投保人,其实其根本目的是帮助投保人降低将来的理赔风险。

 

保险公司:

很多保险公司一直以来都忽略了应该向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主要体现在应该明确保什么,不保什么,什么是连续续保,什么是保证续保,条款尽量简单化,不玩文字游戏。

 

保险销售人员:

在保险交易的过程中,保险客户大多都是不太懂保险的,他们是保险信息的弱势群体,他们接触最多的就是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销售人员应该用浅显易懂的话把合同条款告诉给客户,恪守职业道德,不误导,不虚假宣传。

 

综合来说,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以下三点:

1、 告知——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接下来让我们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履行是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虽然我们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申偏向于保护被保险人方的利益,但是保险公司正当合理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案例二

船员随船工作时,不明原因猝死。事故发生后,船东向船员家属赔偿365000元,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却以船员是因疾病死亡,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经证实,保险公司承保船东投保的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后,并没有就该项保险的免责条款向船东做提示和说明,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援引该项保险的免责条款主张免责。船东在投保时,是否知悉其它保险公司关于船东对船员责任险的条款及免责事项,不影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关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相关事项。原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船东支付保险赔偿金199000元,合法正当。



那么投保时我们注意什么?

1、投保时,如实告知很重要!

  • 如果您是通过销售人员直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建议您要如实回答关于健康状况的询问。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不如实告知”,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

  • 如果您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则需要在付款前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各项内容,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不如实告知”会带来的风险: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并追索已支付的保险金。

2、仔细阅读保险产品的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的申请。

在仔细阅读理解保险产品这三部分条款后,您即可大致了解到这款保险产品什么情况会赔、什么情况不赔以及怎么赔。查看条款是购买保险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也是避免销售误导和销售纠纷的关键手段。


如果投保人、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三方都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就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保险行业也将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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