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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陪客户喝酒吃饭,造成身体伤害,工伤不买单!

2021-05-01 16:28:44

下班时间陪客户喝酒吃饭,造成身体伤害,工伤不买单!

雁过留影,法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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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魏某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吃饭的方式洽谈业务。2016年7月21日,魏某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吃饭时,在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事后,魏某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伤。遭到公司拒绝后,魏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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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16条第二款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魏某因陪客户喝酒而导致胃出血,不能认定为工伤。魏某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决定了条例中“工作原因”应当是宽泛理解,在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把握主要体现在四个“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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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本职工作,包括对用人单位有利的非本职工作、工作的延伸(收尾性、预备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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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具体工作,如工作时倒水喝、上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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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一般过错,如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等,普遍实行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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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明确原因,允许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但“工作原因”的宽泛理解不是无限制的扩张,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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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陪酒不应成为正常的工作范畴,且若是将陪酒也认定为工作的话,是否还会再出现“送礼工伤”、“工伤”?这些将严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

        切忌盲目服从领导,不顾惜自身健康,饮酒伤身伤命,工伤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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