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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康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判车险中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不成立

2022-06-09 14:15:27

【案情】2018年6月15日,曲阳县马古庄村康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行至S232省道马古庄村加油站处时,不慎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车辆损失1.3万多元。事故经交警认定康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康某因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是故康某先予赔偿张某损失后,康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商业险中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应有第一受益人的授权。于是,。

【审理】9月13日,。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约定,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一致同意以第三人作为受益人,是处分自己的私权,故而应认定“受益人”约定有效,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车主或投保人主张保险赔偿前,必须经第一受益人书面授权同意。

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而该受益人的规定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本案双方签订的是财产保险合同,故该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

2018年10月8日,,原告康某为车辆所有人,且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原告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被告保险公司以没有第一受益人授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原告康某保险理赔款。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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