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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车从事网约车,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 免赔

2022-08-05 12:31:10

标签机动车保险 营运车辆 网约车 商业三者险

案情简介:2015年,张某驾车搭载网约车乘客右拐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程某相撞致程某9级伤残,交警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程某诉请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程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张某不能证明程某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故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系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概率超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仍按之前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保费接近家庭自用两倍。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概率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亦是保险公司对风险预估,车辆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风险小,支付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营运活动与家庭自用区别在于:第一,营运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费用。第二,营运服务对象是不特定人,与车主无特定关系;家庭自用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而本案中,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其有收取费用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无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特征。张某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某11万元,张某赔偿程某9.9万余元。

实务要点: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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