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对于交强险是否需要赔偿,该重型专项作业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是本案的关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然而,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为原地静止作业,事故区域为封闭的建筑施工工地,事故原因为重型专项作业车上货物坠落致伤,因此综合来看,该起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而是在“道路以外”区域,且事故车辆当时又非处于通行状态,因此既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以外”机动车事故。在“道路以外”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在未处于通行状态下,不适用交强险。
但按照《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即商业险往往仅规定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即可获赔,并不在条款中对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具体用途、行驶状态作硬性规定。所谓使用,本意指使人或器物等为某种目的服务,其字面含义范畴明显要大于“通行”“作业”等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应为:被保险车辆依其基本性能和用途,在各种场合作业(如装卸货、起重、临时停车修理等)或行驶。从商业险对车辆状态的规定也可以看出,“通行”“作业”“使用”之间区别较大,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混同适用。所以本案中应服从二审判决,有中国人保赔偿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