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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2021-12-05 15: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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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0日,岑某于天津市某大学工地施工过程中被马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掉货物砸伤。岑某受伤后于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6日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伤情为:左足拇趾离断伤、左足底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岑某发生各项损失合计98642.09元。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作业车处于固定于地面进行吊装的状态,并非处于通行状态,各方当事人对于该事实不存异议。作业车在中国人寿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保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岑某诉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312.59元。

  一审判决:中国人寿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岑某84340.2元,中国人保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岑某14301.89元。

:中国人保天津武清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岑某各项损失共计109812.59元。

(本案例来源于网络)


法律分析


本案中对于交强险是否需要赔偿,该重型专项作业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是本案的关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然而,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为原地静止作业,事故区域为封闭的建筑施工工地,事故原因为重型专项作业车上货物坠落致伤,因此综合来看,该起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而是在“道路以外”区域,且事故车辆当时又非处于通行状态,因此既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以外”机动车事故。在“道路以外”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在未处于通行状态下,不适用交强险。

但按照《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即商业险往往仅规定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即可获赔,并不在条款中对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具体用途、行驶状态作硬性规定。所谓使用,本意指使人或器物等为某种目的服务,其字面含义范畴明显要大于“通行”“作业”等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应为:被保险车辆依其基本性能和用途,在各种场合作业(如装卸货、起重、临时停车修理等)或行驶。从商业险对车辆状态的规定也可以看出,“通行”“作业”“使用”之间区别较大,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混同适用。所以本案中应服从二审判决,有中国人保赔偿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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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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